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3-06-01 公 开 人:鞍山巧侬化妆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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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鞍山巧侬化妆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指定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情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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