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飞同蔬菜批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

扬州飞同蔬菜批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扬州飞同蔬菜批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74次
  • 打印

扬州飞同蔬菜批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

2025)扬州飞同破管字第010-1

2025512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1002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扬州飞同蔬菜批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同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529日作出(2025)100218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江苏东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扬州飞同蔬菜批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一)调查职工债权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下称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二)调查过程

管理人前往扬州市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陵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广陵区社保医保机构及人民法院查询并调取相关案件的方式调查职工债权。

(三)调查结果

经管理人履职调查,目前飞同公司不存在职工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依法将职工债权及劳务报酬的调查情况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自202578日至2025722

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现由管理人保管,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职工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异议职工或利害关系人可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扬州飞同蔬菜批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五年七月八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