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查债权的说明

关于核查债权的说明

公开时间:2025-07-14 公 开 人:吉木萨尔县新明农牧机械制造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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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查债权的说明

 

吉木萨尔县新明农牧机械制造厂全体债权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根据李金孝的申请,于2025年1月26日裁定受理吉木萨尔县新明农牧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新明农机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3月13日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新明农机厂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程序中的具体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核查债权就是通过对债权的审查、核实,查证债权是否成立,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据此确定债权人参与破产清偿的资格。但核查债权不等同于确认债权,核查债权只是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异议的提出理由,由对方予以证明,而对异议的确认以及纠纷的诉讼解决职责最终由人民法院行使故债权核查不通过表决方式进行。现将本次公示核查债权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截至2025年7月14日新明农机厂24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共计19,690,734.48元。

一、已提请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部分

管理人将已经审查完毕的新明农机厂23笔债权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核查,并特别提示异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已出具(2025)新2327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新明农机厂23笔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

二、本次公示核查的部分

本次公示核查债权包括:2025年5月22日新明农机厂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截至2025年7月14日,管理人受理新的申报债权1笔,申报金额88,898.75元。现管理人已审查完毕,并向申报人送达了《债权审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现将该1笔申报债权进行公示核查。

为便于本次公示核查债权,管理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将申报债权登记造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编制《吉木萨尔县新明农牧机械制造厂债权表(二)》债权人有权查阅管理人保管的债权表、申报登记及审查等材料。本次债权核查的公示期间为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21日。如债权人对债权审查结果持异议,请于2025年7月18日19时30分(北京时间)前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管理人将在2025年7月21日之前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之规定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如对管理人复核意见仍持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应当在2025年8月5日之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当事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应遵循上述法律规定。

新明农机厂、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无异议部分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之规定,管理人将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说明!

吉木萨尔县新明农牧机械制造厂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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