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贝黎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细则(第一次)》的公示

南京贝黎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细则(第一次)》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5-07-18 公 开 人:南京贝黎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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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贝黎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细则(第一次)》的公示

 

2024)贝黎佳破管字第011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

经债权人毛杰申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邺法院”)于20241122日作出(2024)苏0105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贝黎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贝黎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1122日指定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贝黎佳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刘维东律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本着“依法清算、公平偿债、维持稳定”的原则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

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管理人对本案破产财产依法清收。截止2025717日,管理人查询到贝黎佳公司南京建邺苏宁易购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一笔应收债权106460元(其中保证金债权105000元,诉讼费1460元)管理人已通过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到位,总计可分配收入106460元。需要说明的是,管理人已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追缴股东出资诉讼,待案件结果确定后,管理人将依法另行处理。

2025513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105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其中,职工债权7户,确认债权额67599.22元;税收、社保债权1户,确认税收、社保债权额16429.96元,劣后债权6358.96元;普通债权7户,确认债权额127917.76元;总计全部债权额218305.9元。

2025520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宣告南京贝黎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的规定和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案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部分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欠付的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未支付应付款项产生的滞纳金、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根据案件办理进度和资产处置实际,经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同意,本案破产财产分配采用分批分配方式,现管理人根据《财产分配方案》制定第一次分配细则。本细则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送达至各债权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有任何疑问,均可与管理人联系。

 

联系人:律师15705187569律师18781980233

特此公示

南京贝黎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17

 

附:《南京贝黎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细则(第一次)》

南京贝黎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细则(第一次)

 

根据南京贝黎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黎佳公司破产清算案资产处置情况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现制定本细则实施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

一、参加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本次分配的债权资金来自通过执行程序收回的应收账款,不涉及特定担保物的变现,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故本次分配的所有处置款项在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预留后续处置款项后,先用于清偿职工债权。

参与本次分配的债权总额为67599.22元,明细如下:

序号

债权人

债权确认金额

债权性质

1

陈鹏

12373.62

职工债权

2

阮玉芝

6586.6

职工债权

3

魏红珍

14005.09

职工债权

4

范海燕

11440.8

职工债权

5

庞合芝

7030.4

职工债权

6

杜平

7424.8

职工债权

7

徐祖萍

8737.91

职工债权

二、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一)管理人账户收入情况

2025324日,管理人收到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到的一笔应收债权106460元(其中保证金债权105000元,诉讼费1460元),总计可分配收入106460元。

(二)管理人账户支出情况

管理人账户支出现金合计4545元。支出明细如下:

管理人账户支出明细(含手续费)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开户、网银证书服务费、网银服务年费

244

2

诉讼费(追缴股东出资诉讼预缴)

4301

合计

4545

 

 

(三)尚未支付的破产费用

截至2025717日,管理人尚未支出的刻章费用、材料文印费用、通行费用等管理人因履职而产生的破产费用(预估)800元,扣除上述支出费用后,管理人账户剩余金额101936.54元(包含利息收入21.54元)。

(四)破产受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 200741日起,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案接管到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06460元,根据上述标准,破产案件受理费为1215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此次分配先做预留。

(五)预留费用

鉴于本案后续可能继续产生破产费用,税款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产生变化,且追缴股东出资仍在诉讼程序当中,所以本次职工债权分配后,剩余财产作为预留,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分配。

(六)管理人报酬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鉴于本案尚未处置完毕,管理人报酬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酌情收取。

(七)本次分配的财产总额

本次可分配的财产总额=106460元(债权回收)+21.54元(利息收入)-4545(支出费用)-800(暂未支出费用)=101136.54(元);本次参与分配的职工债权总额为67599.22元,具体明细如上述第一条。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和一债会确认的财产分配方案,本案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四)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欠付的税款;(五)普通破产债权;(六)破产申请受理前未支付应付款项产生的滞纳金、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之规定

本次分配的款项均来源于非担保资产,且本次分配的金额能够完全覆盖已确认的职工债权,故本次分配款项均先用于清偿职工债权,债权总额67599.22;职工债权总体清偿比例为100%

具体分配金额详见《南京贝黎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明细(第一次)》。

四、破产财产分配具体实施方法

分配时间

本分配细则公示十五日后,管理人将本细则提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管理人将于收到裁定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如在此期间,有债权人对分配金额或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额有异议的,则不参与本次分配,管理人对相应部分先做预留,待确认后参与下一批次分配。

分配方式

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银行转账支付,若债权人预留在管理人处的收款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三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交收款信息,否则由此产生迟延分配或其他法律后果均由债权人负责。

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要求执行查封、冻结的分配权益,管理人不予分配,依法处置。

提存的分配额及拟处置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对于诉讼未决的债权的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补充分配

本次分配完成后,管理人其他追回或者完成管理、变价的可供分配财产,管理人将在符合分配条件时及时进行补充分配,届时管理人将公告相应的分配细则。

五、附则

管理人对本分配细则享有解释权,分配细则确有错误的,管理人 可以公告予以修正。

南京贝黎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17

附:《南京贝黎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明细(第一次)》


南京贝黎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明细(第一次)

序号

债权人

债权确认金额

拟清偿金额

债权性质

1

陈鹏

12373.62

12373.62

职工债权

2

阮玉芝

6586.6

6586.6

职工债权

3

魏红珍

14005.09

14005.09

职工债权

4

范海燕

11440.8

11440.8

职工债权

5

庞合芝

7030.4

7030.4

职工债权

6

杜平

7424.8

7424.8

职工债权

7

徐祖萍

8737.91

8737.91

职工债权

合计

67599.22

675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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