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一债会公告

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一债会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8 公 开 人: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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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6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25)苏1191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丁祝标对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2025年6月30日,以(2025)苏1191破26号决定书指定郭永林担任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众海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96日之前向管理人(联系人:郭律师,联系电话:15262983321,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通港路89号物流大厦A座10层)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并综合审查确认难易程度、逾期时间、逾期申报对于破产工作的影响等因素加以确定)。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众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众海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917日上午9:30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中二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上述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上述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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