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一家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关 印章、证照等作废的公告

关于新疆一家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关 印章、证照等作废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9-18 公 开 人:新疆一家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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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一家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关

印章、证照等作废的公告

(2025)新鼎一家人破管字第21号

新疆一家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一家人装饰公司”或“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2025)新01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翟其祥对新疆一家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2025)新01破32号决定书指定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负有向管理人进行交接印章、证照及财产账册等资料的义务。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债务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进行了调查,通过档案中的联系方式与法定代表人联系,但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听状态,且法定代表人至今无法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该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公司印章、证照至今无法完成移交。管理人已于2025年8月7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全面接管的公告》,至今尚未有主体向管理人移交一家人公司有关印章、证照及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2025年5月16日起,新疆一家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一切有关的印章及新疆一家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一切有关的证照作废。在此日期后,任何民事主体使用上述印章和证照均属无效,与一家人公司及管理人无关,管理人及一家人公司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任何民事主体在2025年5月16日后使用上述作废的印章、证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新疆一家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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