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来银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职工债权公示(三)

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来银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职工债权公示(三)

公开时间:2025-07-07 公 开 人: 来银集团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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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来银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职工债权公示(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1日、2021年6月30日裁定受理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下称“轻工业总公司”)、来银集团公司(下称“来银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两案,并分别决定指定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清算组担任轻工业总公司管理人(下称“轻工业总公司管理人”),来银集团公司清算组担任来银公司管理人(下称“来银公司管理人”),负责轻工业总公司、来银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17日裁定对轻工业总公司、来银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

经管理人调查,轻工业总公司来银公司在20世纪九十年代向职工集资并出具相应的《欠条(集资利息)》《来银集团公司办实业集资收据》,约定月利率为2%。在集资后有陆续向职工返还部分集资本金,但部分集资本金及集资利息未能返还。

职工债权进行第二次公示后【职工债权公示(二),共有3名职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申请认定集资款及利息为职工债权。管理人根据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接管到职工集资材料进行核算,确认陈水金等3名职工的3笔债权,债权总额为238,464.67元(均为集资款利息),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以上,管理人将上述审查确认的上述债权列入《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来银集团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三)》并予以公示。

具体调查认定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定,结合该条款的释义,明确对职工集资款合法权益应于特殊保护,将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与企业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即享有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的优先受偿权,但对职工集资款的保护仅限于合法权益,企业许诺给职工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但根据司法解释的本意属于普通债权。此外,即使是职工工资,法律亦不承认工资利息优先受偿。故对于职工集资款的本金列入职工债权优先清偿,对于非高额部分利息列入普通债权清偿。

轻工业总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1日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民]〔1991〕21号)第6点:“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管理人结合集资发生的时间及至今仍未支付完毕本金及利息的期间,管理人对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及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予以确认。

综上,经管理人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制作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来银集团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三)》,对陈水金等3名职工的职工债权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2025年7月10日。债权人、债务人、集资职工(含继承人)对公示表记载的职工债权有异议或认为自身享有职工债权但未记载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材料要求更正。经管理人解释或更正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更正的,异议人应当公示日期结束后十五日内【2025年725日前(含当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因涉及审查材料较多,各债权人、职工及债务人如有需要查阅审查材料可前往管理人办公室现场查阅。

特此公示。

 

            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管理人                来银集团公司管理人

               202577                     202577

 

附:1.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来银集团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三)

2.管理人联系人:黄律师;联系电话:13719647956

联系地址:惠州市江北三新小学对面华隆大厦405室。


附件

(轻工业总、来银)职工债权公示(三)、职工债权公示表(三).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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