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民事裁定书

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5-19 公 开 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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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5072号之三

本院于2017519日受理丁学瑞对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塑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担任江塑公司管理人。2019412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法作出(2017)0507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埭支行等115位债权人对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0191125日,由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埭支行将债权转让给绍兴领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另有九位债权人向管理人新申报债权,故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对债权表中新增及变更确认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

本院查明:在本院作出(2017)05072号之二确认债权的民事裁定书后,根据管理人的工作报告显示,季锦虹等九位债权人向管理人新申报了债权以及部分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发生了变化,截止至20191114日共有129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申报优先债权金额360万元、税收债权金额33583.67元、普通债权金额169010904.25。管理人对上述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审查确认了对特定财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40万元、职工债权3572317.65元、税务债权26370.77元、普通债权138079418.24元、不予认定债权33389908.58元。

管理人于20191114日将编制的第四次债权报告及最新债权表提交给全体债权人进行审查,并于同日将债权表送交债务人核对。异议期内,无债权人、债务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

综上,经过管理人对债权登记、审核、确认等工作,对于调整申报、补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均作出了相应的审查意见,并告知了全体债权人,在异议期内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全体债权人对管理人重新出具的债权表中记载的新增及变更确认的绍兴领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等13位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故,管理人据此就《江塑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二)》所列的13位债权人(其中绍兴领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分别享有抵押优先权和普通债权)所享有的优先债权340万元、普通债权13720262.47元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江塑公司管理人所编制的《江塑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二)》所列的债权,管理人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全体债权人,异议期内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绍兴领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等13位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关于确认《江塑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二)》所列无异议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绍兴领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等13位债权人对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详见《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余琼琼

     徐永明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顾艺纬 

 

 

 

 

 

附:《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二)》

序号

债权人名称

认定金额(元)

1

绍兴领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3400000(抵押)

1996887.37(普通)

2

苏州市相城区永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0

3

江苏中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366

4

夏志良

9949556.32

5

俞阿四

82911.11

6

季锦虹

514400

7

周毓林

219600

8

陆明

20000

9

顾惠珍

183541.67

10

叶亮

220000

11

王根瑞

220000

12

陆珍

50000

13

廉梅花

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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