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及终结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裁定

确认《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及终结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裁定

公开时间:2026-04-02 公 开 人:确认《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及终结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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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82强清1号之七

 

申请人: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裁定受理林新苗对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邦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依法指定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担任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2026年3月31日,清算组向本院提请裁定确认其编制的《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以下简称清算报告),并终结雷邦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称,其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清算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清算工作。在强制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依法接管雷邦公司现有的印章、账簿、财产、文书等资料并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经征求股东意见后,审计机构就股东反馈意见作出回复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清算组根据雷邦公司现有财产、账册、文件及调查查明的情况制定了《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方案》,并在本院裁定确认清算方案后予以执行。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清算报告载明雷邦公司基本情况、经营现状、清算组接管工作、资产和债务情况以及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等。现清算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裁定确认《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以雷邦公司债权已经基本清偿完毕,《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方案》已基本执行完毕为由,申请终结雷邦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并申请在终结裁定中载明,雷邦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其认缴出资比例主张有关权利。

    本院查明:雷邦公司于2016年6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6000000元,登记机关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工商登记的股东为林新苗、吴广宇、魏国强2026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24)闽0582强清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对清算组提交的《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方案》予以确认。目前,清算组已经完成债权审查与确认、资产调查与处置、清算方案制定与执行等工作。  

本院认为,清算组已基本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依据其实际调查、履职情况出具清算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的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清算组申请确认清算报告并以雷邦公司债权已经基本清偿完毕,《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方案》已基本执行完毕为由,提请本院裁定终结雷邦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方案》,雷邦公司股东可以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对雷邦公司可能享有的应收账款等对外债权行使股东权利,所涉诉讼风险及相关税费由行使股东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二、终结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张小燕

     张鸿玲

       

 

 

 

 

晋江市人民法院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丁汉钦


附件1: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十三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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