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荣立鑫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民事裁定书(受理)

无锡荣立鑫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民事裁定书(受理)

公开时间:2026-01-06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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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5破申115

申请人:王春波

被申请人:无锡荣立鑫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CA5HW72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长泰国际社区53-1

法定代表人:谢火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王春波申请,本院执行部门决定将无锡荣立鑫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立鑫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对该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审查,以书面形式通知荣立鑫公司。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王春波与被申请人荣立鑫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4)0205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荣立鑫公司应向王春波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2500元、2023年工资16500元、报销费用1000元等。后荣立鑫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王春波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荣立鑫公司依旧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另查明,荣立鑫公司于2023314日登记设立,股东为荀立、谢火荣。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荣立鑫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荣立鑫公司未能向王春波清偿到期债务,故王春波作为债权人,具备申请荣立鑫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荣立鑫公司未能向王春波清偿到期债务,经王春波申请强制执行依旧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可见其缺乏清偿能力。因此,荣立鑫公司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王春波对无锡荣立鑫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吕纯阳

         叶梅芳

         戴文娜

二O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陆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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