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

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

公开时间:2025-07-10 公 开 人: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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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5528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2025)苏0582破申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鼎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飞公司”“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530日以(2025)苏058256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担任金飞公司管理人。

经管理人现场调查,金飞公司已不经营。管理人未接管到金飞公司任何人事财务资料。

管理人2025610日前往金飞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张家港市金港镇高桥村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金飞公司下落管理人在高桥村村委会公示栏张贴法律文书公告,另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公示,要求所有债权人及职工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张家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等部门调查查询,金飞公司2015年12月之后已经无社保、医保缴费人员,医保账户于2016年1月全部暂停缴费。截至2025年6月9日,涉及金飞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2件即申请人为刘家忠的张劳人仲案前字(2012)第314号和申请人为范卫平的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386号。其中,刘家忠案经仲裁调解,确认金飞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合计55000元,最后付款期限为2012年8月19日。管理人通过查询的电话尝试与申请人联系未果,也未能查询到与该案相关的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故推断该笔债权已履行完毕。即便未履行完毕,该案至今也已十余年之久,远超法律规定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综上,对该笔债权不再确认为职工债权;范卫平案件经仲裁裁决,金飞公司应付申请人工资差额15000元,后该案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调解,金飞公司支付8000元后双方再无争议。另经调查,2011年11月25日,有原告陆裕峰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金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该案经调解,确认陆裕峰与金飞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陆裕峰不予确认为职工债权。

据此,管理人调查确认金飞公司无职工债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将职工债权调查结果在金飞公司注册登记张家港市金港镇高桥村村委会公示栏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2025710日起至2025725日止。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异议人可在公示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视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

 

联系地址:苏州市南环东路1号公共交通管理中心北楼10楼

联系人及电话:王玥18913109219、胡希刚13801546219

特此公示!

 

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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