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瑞水电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报告

南京东瑞水电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报告

公开时间:2026-03-26 公 开 人:南京东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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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东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文件

2025东瑞破管字第12

职工债权公示报告

南京东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3日作出(2025)苏0104破66号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薛和吉对南京东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张向荣为管理人负责人。依法对债务人的资产及负债进行清算。

一、职工债权核查工作

为核实职工债权,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向秦淮区人民法院、秦淮区劳动仲裁委、溧水区人民法院以及溧水区劳动仲裁委申请调取了职工在诉、执行案件卷宗。经统计从溧水区劳动仲裁委、溧水区人民法院、秦淮区劳动仲裁委、秦淮区人民法院调取的劳动仲裁卷宗,涉诉涉仲裁职工30人,另外,债务人移交的欠付员工工资清单载明的人数为49人,职工债权数额合计为8,548,117.7元,因该工资清单中有28人与涉诉涉仲裁人员重合,但涉及的职工债权数额不一致。管理人根据法院、仲裁委以及债务人移交的欠付员工工资清单、财务记账凭证、审计意见以及职工提供的欠条对职工债权进行全面审查:

(一)职工工资欠付情况

     根据现有资料审查确认职工债权49人,破产前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5,820.45元,管理人结合记账凭证的工资表以及工资实际发放情况,统计出欠发工资期间为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

(二)已仲裁的职工情况

     根据管理人统计已仲裁职工29人,其中调解结案9人。根据审计机构的反馈,仲裁裁决结案的当事人中徐燕、何神英、孔火福、李湘云、王国平、芮火心、张凯华7人裁决书、调解结案的当事人1人何翠英调解书确认的工资标准与债务人工资表存在较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职工名称

仲裁、调解确定的月工资标准(元)

最后一期工资发放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元)

1

徐燕

12,000

3,644.25

2

何神英

10,000

4,662.67

3

孔火福

18,000

11,781.25

4

李湘云

25,000

10,498.5

5

王国平

15,000

6,516.75

6

芮火心

11,000

6,735.17

7

张凯华

13,000

9,450.42

8

何翠英

10,000

4,635.67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因此,对于上述8位职工的职工债权仲裁确定的月工资标准远高于财务记载的工资表,与债务人实际用工情况存在较大出入,通过调查仍然无法得出合理解释,管理人对于上述职工的债权暂缓确认,后期若上述债权人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工资标准与仲裁裁决一致的,管理人将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三)董监高人员职工债权调整情况

2026年3月1日管理人与债务人委托人周有军、公司会计施亚娟对于债务人董监高人员信息进行了询问,审计机构也结合历年工资表对于公司工资标准进行了核对,确定债务人的执行董事何培根以及溧水分公司负责人冷广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三款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管理人依法对上述董监高人员中冷广平的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何培根系公司股东(占股99.9688%),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在2017年至2025年期间未发放过任何工资,结合何培根的身份即使代表过东瑞公司处理相关事务也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对于何培根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对其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二、职工债权审核确认情况

综上,确认职工债权41笔,职工债权金额5,295,412.70元,其中债务人欠发工资的职工41人,欠发金额4,903,481.6元;欠付经济补偿金职工7人,欠付金额391,931.1元。

暂缓确认的职工债权8笔,暂缓确认的债权金额3,206,638元。

三、职工债权公示

职工债权公示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管理人将通过全国破产案件重整信息网上对职工债权确认情况进行公告,并且在债务人经营场地(南京市溧水区悦居大厦15楼)张贴公示信息,职工债权公示期为15天(自2026年3月26日至2026年4月9日)。如果有职工债权人对本人或其他职工债权人的债权公示金额有异议可以在2026年4月9日前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更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管理人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8号中海广场A座8楼,联系人:吴庭松,15252493918。

 

 

 

                        南京东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26日

 

 

 

 

 

 

附《南京东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统计表》

 

 


南京东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统计表

序号

姓名

经济补偿金、医疗费

欠付工资(元)

总额(元)

备注

1

任青林

74,024.00

131,453.00

205,477.00

 

2

薛和吉

79,107.37

130,068.00

209,175.37

 

3

王燕

7,000.00

63,000.00

70,000.00

 

4

徐燕

24,000.00

245,200.00

暂缓确认

仲裁文书中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记账凭证中月工资标准为3644.25元,需要进一步核实真实性。

5

何神英

120,000.00

226,550.00

暂缓确认

仲裁文书中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记账凭证中月工资标准为4662.67元,结合仲裁在破产前,需要进一步核实真实性。。

6

孔火福

108,000.00

398,743.00

暂缓确认

仲裁文书中月工资标准为18000元,记账凭证中月工资标准为11781.25元,结合仲裁在破产前,需要进一步核实真实性。

7

李湘云

50,000.00

543,354.00

暂缓确认

仲裁文书中月工资标准为25000元,记账凭证中月工资标准为10498.5元,结合仲裁在破产前,需要进一步核实真实性。另外裁决书中确认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职工债权。

8

王国平

180,000.00

331,496.00

暂缓确认

仲裁文书中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记账凭证中月工资标准为6516.75元,结合仲裁在破产前,需要进一步核实真实性。

9

王冬宝

18,011.49

143,810.00

161,821.49

 

10

芮火心

66,000.00

242,383.00

暂缓确认

仲裁文书中月工资标准为11000元,记账凭证中月工资标准为6735.17元,结合仲裁在破产前,需要进一步核实真实性。

11

施文斌

63,000.00

197,361.00

260,361.00

 

12

施亚娟

60,000.00

210,000.00

270,000.00

 

13

张凯华

156,000.00

288,445.00

暂缓确认

仲裁文书中月工资标准为13000元,记账凭证中月工资标准为9450.42元,结合仲裁在破产前,需要进一步核实真实性。

14

王玉虎

-

176,974.00

176,974.00

 

15

严德全

-

55,678.00

55,678.00

 

16

陈毛涛

60,788.24

140,233.00

201,021.24

 

17

李永兵

-

113,146.00

113,146.00

 

18

何翠英

-

226,467.00

暂缓确认

调解文书中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记账凭证中月工资标准为4635.67元,结合调解在破产前,需要进一步核实真实性。

19

严令宏

30,000.00

66,417.00

96,417.00

 

20

纪宁

-

123,766.00

123,766.00

 

21

陈桂荣

-

123,559.00

123,559.00

 

22

陈桂金

-

103,001.00

103,001.00

 

23

余顺年

-

132,967.00

132,967.00

 

24

程玖

-

139,000.00

139,000.00

 

25

谢以武

-

129,824.00

129,824.00

 

26

王明忠

-

169,151.00

169,151.00

 

27

郑立志

-

57,533.00

57,533.00

 

28

管兴亮

-

269,586.00

269,586.00

 

29

张金坤

-

199,602.00

199,602.00

 

30

戴鹏鹏

-

168,409.00

168,409.00

 

31

冷广平

-

384,125.00

209,536.20

欠款期限为2022.1-2025.4,根据破产规定前一年员工月平均工资5820.45元进行调整,将其工资调整至4月底。

32

刘克斌

-

147,114.00

147,114.00

 

33

徐磊

-

57,823.00

57,823.00

 

34

吴浩

-

20,316.00

20,316.00

 

35

施文清

-

44,343.60

44,343.60


36

陆春龙

-

34,593.30

34,593.30


37

陈桂发

-

187,300.00

187,300.00

 

38

陈林

-

102,546.00

102,546.00

 

39

罗兴开

-

53,437.50

53,437.50

 

40

赵小军

-

92,688.00

92,688.00

 

41

孔德寿

-

98,441.00

98,441.00

 

42

司徒俊

-

143,745.00

143,745.00

 

43

邢雪伢

-

116,678.00

116,678.00

 

44

孔玉保

-

76,284.00

76,284.00

 

45

宋玉东

-

37,120.00

37,120.00

 

46

肖道伢

-

212,088.00

212,088.00

 

47

陈三伢

-

71,723.00

71,723.00

 

48

吴桂琴

-

94,500.00

94,500.00

 

49

梁本

-

58,667.00

58,667.00

 

合计

 

 

 

5,295,4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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