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中再生盱眙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224次
  • 打印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苏0830破26号

本院根据田野的申请于2025年6月26日裁定受理中再生盱眙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30日指定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为中再生公司破产管理人。中再生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9月1日前,向中再生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6号淮商大厦15楼;联系人:程然;联系电话:1529868477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再生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中再生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9月1日下午3:00在盱眙县人民法院巡回第一审判庭(宝山路3号创客中心一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中再生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