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971破187号决定书-指定管理人

(2025)粤1971破187号决定书-指定管理人

公开时间:2025-12-23 公 开 人: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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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5)粤 1971 破 187 号
本院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裁定受理东莞市徐源环保工
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
定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池旺)担任东莞市徐源
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
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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