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167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关于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公告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167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关于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6 公 开 人:宝塔集团管理人
浏览次数:229次
  • 打印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167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关于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公告

 

20231130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裁定受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集团)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宝塔集团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4314日,银川中院裁定宝塔集团等167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于2024315日指定宝塔集团管理人担任宝塔集团等167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宝塔集团等167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报酬收取方案如下:

一、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法律依据

根据《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一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二、管理人报酬的收取主体

根据《管理人报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根据以上规定,清算组中政府派出人员不收取报酬,相关报酬由中介机构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收取。

三、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计算方式

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172.07亿元,其中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财产价值为150.44亿元,用于清偿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财产价值为21.63亿元。

根据《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管理人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以下比例分段确定: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0.5%确定。

考虑到宝塔集团等167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的实际情况,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25%确定,低于重整计划中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

对于上述管理人报酬方案债权人、债务人如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15日内(即202573118前)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债权人、债务人需向管理人邮寄提交书面异议联系人:杜女士,电话:0951-5893711,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特别说明:除上述方式外,其他如电话咨询、微信咨询等均不作为有效异议。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16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