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虹轻纺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南京海虹轻纺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14 公 开 人:南京海虹轻纺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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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虹轻纺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20257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海虹轻纺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南京海虹轻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担任海虹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债权人应在202581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18号德基广场写字楼12楼;联系人:赵媛;联系电话:183 60455331)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海虹轻纺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海虹轻纺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93日下午1430分至17:30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法庭召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35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南京海虹轻纺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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