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长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武汉市新长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武汉市新长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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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长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指引

2025624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117破申8《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汉市新长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77日作出(202501176《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保证新长博公司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新长博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于20258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将可能影响参与债权人会议、表决及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债权申报方式

(一)债权申报方式

本次债权申报采取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管理人不接受现场申报。邮寄申报时,邮费到付的管理人将不予签收,不视为有效申报。

(二)管理人收件地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7号民生金融中心8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邮编:430000

联系人:黄律师18627728095

三、债权申报主体

对新长博公司享有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除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劳动部门等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对于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对于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个人债权。该区分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力的性质和效力。

四、债权申报的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法院受理本破产案件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未到期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即2025624日)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2025624停止计息。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权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权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9.我国现行破产债权的体系根据清偿顺序的不同可分为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优先债权包括由财产担保的债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职工债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欠缴税款本金和社保债权等;劣后债权包括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如迟延履行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以及关联企业成员间利用不当关联关系形成的关联债权。

10.其他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形。

五、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各申报材料均需统一为A4纸尺寸,同时准备原件备查

(一)申报人主体资格材料

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登记证书或类似证明主体资格合法存续的文件的复印件。债权人为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交有效的获准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性质文件。前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该文件需为原件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前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如机构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前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需要注意的是,注销/吊销后重新注册的机构债权人不视为名称变更,机构债权人应当提交两家机构之间债权转让或承继的相关证明资料。

2.个人债权人需提交的材料:

1)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面需签名并按捺手印。

2)如个人债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应一并提交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交身份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上面需签名并按捺手印。

3.非法定代表人/非本人申报债权或参与后续破产程序工作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如是机构债权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是个人债权人,应签字并按捺手印。前述文件应为原件。

2)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如是机构代理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是个人代理人的,应签字并按捺手印。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公函。

(二)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数额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各类合同文书(如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债权形成的基础性材料。

2

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的凭证。

3

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需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材料。

4

债权如涉及诉讼或者仲裁,需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附送达手续或生效证明),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书。

5

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6

债务如有清偿情形的,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等文件。如该等债务清偿系由法院判决/裁定确认的,须同时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本项义务不随着债权申报工作的结束而终止,如前述情况一经发生,债权人即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补充提供前述资料。

7

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受理之日(含当日),即 2025624

申报人应当在申报利息时说明计算标准或另行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同时提交计算表。前述计算表须加盖公章或签字

如债权本币以外币进行结算/交易的,应以破产受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后进行申报/计算。

8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其他材料

 

六、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补充申报的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将在破产财产分配时直接对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扣除。

2.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以证明债权存在以及金额,管理人如认为其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交文件材料如债权人未按照要求补充资料,或未补充资料的,视为撤回债权申报处理。

4.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长期、持续保管相关债权申报资料中复印件所对应的原件,本项承诺在债权人提交复印件资料的同时生效。

在管理人、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之规定要求核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时,债权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如债权人无法提供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如债权无法确认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七、特别提示

1

本《债权申报指引》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中加粗字体及下划线字体请债权人予以合理关注。本指引不视为管理人出具的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不视为管理人或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任何形式的承诺和确认,亦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恢复的效果。

2

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寄地址及电子邮件等。管理人将相关文件或信息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短信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手机或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如前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请及时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3

本《债权申报指引》以及债权人申报债权资料中所须申报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或按捺手印之处,签字和手印应为本人签字或按捺,他人代签或代按无效。所申报人盖章之处,应以申报人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且现行有效的机构公章为准,其他任何印鉴章均不视为有效申报

4

鉴于破产程序较为复杂,且持续时间较长,故债权人可考虑必要时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申报债权、参与程序和/或寻求法律帮助。

5

如债权本币以外币进行结算/交易的,或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以破产受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后进行申报/计算。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

6

如存在分公司或其他不具有法定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应当以总公司名义合并申报债权,不得分开单独申报,否则管理人将视除总公司之外的分公司或其他不具有法定独立地位的其他分支机构没有申报。

如存在关联企业、子公司或其他具有法定独立地位分支机构,且前述机构未纳入本次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对前述机构的债权,因主体错误,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7

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

本指引及风险告知书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武汉市新长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1.债权申报表

2.债权申报说明

3.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4.授权委托书

5.送达地址确认书

6虚假申报法律风险告知书

7.承诺函

8非现场方式参会并表决同意书

 

 


附件

03-债权申报公告(新长博公司)(已签章版)(1).pdf 下载
02-新长博-管理人决定书-2025破6号.pdf 下载
01-新长博-受理裁定书-2025破申8号.pdf 下载
02-新长博-债权申报附件1-8.pdf 下载
01-新长博-债权申报指引.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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