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给债务人)

告知函(给债务人)

公开时间:2025-08-04 公 开 人:快捷洋淘 (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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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

快捷洋淘(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建荣: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4日作出(2025)津0116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快捷洋淘(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组对快捷洋淘(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3月19日作出(2025)津0116破8号决定书,指定天津津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快捷洋淘(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年7月24日,共有1户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1笔债权,债权金额4500元。经审查,管理人确认债权人共1户,为劣后债权,债权金额4500元。管理人编制了《快捷洋淘(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债权表补充》提交债权人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对,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送达《快捷洋淘(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债权表》,故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请快捷洋淘(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章建荣自公告之日15日内完成债权核对,并填写《快捷洋淘(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债权表补充中的债务人核对意见,签字确认后邮寄给管理人(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富力大厦701室,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13920482325)。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债务人对《快捷洋淘(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债权表补充》无异议。

附件:快捷洋淘(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债权表补充

 

快捷洋淘(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


附件

告知函-告知债务人核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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