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财产变价及分配的补充方案

关于债务人财产变价及分配的补充方案

公开时间:2025-08-28 公 开 人: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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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人财产变价及分配的补充方案

 

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2023825日,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2024524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补充方案》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根据上述方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置,于20247月至20251月对债权人进行两次分配。

因客观原因及行政机关政策影响,债务人的部分破产财产按照《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及《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补充方案》规定的方式暂不能处置。为推进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多次与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和交流后,拟定本方案,提请债权人进行审议、表决。

一、根据《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补充方案》的规定,暂不能完成处置的财产及现状

(一)债务人与自然人文昆按份共有的位于人民东路栗树头12单元36号的房屋

债务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417370号),证载面积544.11平方米、用途为剩余面积,附记记载“95年出售2单元36号房屋产权比例40%”。经核实,《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对应坐落于人民东路栗树头12单元36号房屋,其他证载面积为房改过程中的公摊面积。而自然人文昆持有的《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证号:95字第05713号),证载房屋建筑面积为40.39平方米,文昆持有40%份额。根据上述证载信息及查询情况,该房屋属房改政策房屋,为债务人与文昆按份共有,即债务人享有60%份额,文昆享有40%份额。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下:

一是关于债务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问题。经核实,不动产登记机关认为文昆持有的《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记载房屋面积40.39平方米客观、真实、有效,同意按该证证载信息为债务人换发不动产权利登记证书,无需再按《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补充方案》的规定重新测绘。

二是关于该房屋处置问题。经核实,不动产登记机关认为,该房屋处置受房改政策限制的影响,如按照《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及《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补充方案》规定的处置方式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不动产登记机关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原系国有企业上下级管理关系,经不动产登记机关研究后,初步同意可以将债务人持有的该房屋60%的份额登记变更到债权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即通过以房抵债方式进行清偿。

(二)债务人与自然人任晓群按份共有的位于人民东路栗树头零幢2单元6-9号的房屋

该房屋属房改政策房屋,不动产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债务人与任晓群按份共有,即债务人持有60%份额,任晓群持有40%份额。因共有人任晓群因欠债务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40%产权份额被五华区人民法院查封。经管理人与五华区人民法院沟通后,人民法院同意由管理人整体处置该房屋。2024228日,管理人按《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并成交,因受房改政策限制,拍卖成交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据此,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取消拍卖结果,该房屋重新交由五华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处置。

(三)债务人持有昆明大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权

该股权于2024922日拍卖成交,由于竞买人南京宁商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身资质和条件不符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典当公司股东应具备资格的规定,故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管理人与竞买人多次沟通交流,但竞买人拒不配合办理,亦不同意解除拍卖合同。因此,管理人依法提起诉讼,已取得一审判决,竞买人已提起上诉,现尚未取得生效裁判文书。

二、上述破产财产的处置及分配方式

基于上述破产财产的现状和种种原因,管理人拟按以下方式对上述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分配:

(一)债务人与自然人文昆按份共有的位于人民东路栗树头12单元36号的房屋

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人民法院批准后,管理人分步完成以下工作:

1.按照不动产登记机关指导意见,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债务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417370号)证载面积544.11平方米中,除人民东路栗树头2单元36号的房屋外,剩余证载面积为房改过程中的公摊面积,2单元36号房屋以实际建筑面积40.39平方米申请换领新的不动产权利证书。领取新证后,原证作废、相应记载涂销。

2.换领新证后,将2单元36号房屋的60%份额变更登记到债权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清偿债务。清偿金额按207,314.36元计算(房屋面积40.39平方米×评估报告记载的建筑物价值单价的50%8554.69/平方米×60%=207,314.36元计算)。

32单元36号房屋60%份额变更登记至债权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后,管理人将于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时,按207,314.36元×(1-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普通债权剩余额÷普通债权剩余总额)计算所得金额,在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分配款项中进行扣除,扣除部分用于分配给债权人云南金龙门工贸有限公司。

(二)债务人与自然人任晓群按份共有的位于人民东路栗树头零幢2单元6-9号的房屋

2单元6-9号的房屋已交由五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整体处置,成交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后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若五华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后,未能成交也无法以物抵债的,管理人将按以下方式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分配:

1.管理人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将2单元6-9号房屋的60%份额变更登记至债权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清偿债务。清偿金额按照五华区人民法院变卖流拍底价×60%计算。

2. 2单元6-9号的房屋60%份额变更登记至债权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后,管理人将于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中,按五华区人民法院变卖流拍底价×60%×(1-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普通债权剩余额÷普通债权剩余总额)计算所得金额,在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分配款项中进行扣除,扣除部分用于分配给债权人云南金龙门工贸有限公司。

(三)债务人持有的昆明大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权

若人民法院裁判解除债务人与南京宁商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管理人以2024922日拍卖成交价87,776.04元为底价,按照《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及《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补充方案》对该股权继续进行降价拍卖,直至该股权拍卖成交为止。

根据昆明大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向管理人出具的确认函,该股权拍卖公示期不低于7日。

三、制定本方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四、本方案的生效和执行

本方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批准后生效,生效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本方案未规定事项仍按《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补充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执行。

附件:表决票

 

 

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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