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福建为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的公告

关于指定福建为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0 公 开 人:福建为天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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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5)闽08233

 

本院根据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8破申79号和(2025)08破申79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受理蓝晓梅对福建为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单及指定管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指定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为天食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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