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

关于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8 公 开 人: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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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5)苏 0581 破 113 号
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裁定受理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担
任管理人。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9 月 22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
500 号国贸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215500;联系人:张娣,
联系电话:18549926771;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pccz.court.gov.cn】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
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
(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
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苏州
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3 时 30 分采用非现场
方式(具体形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
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
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
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
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苏州众鼎旺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苗、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
人员,应当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5 日内向本
院及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清算
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
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
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向管理人移交;(2)根据法院、管
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按照管理人要
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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