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

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2-05-10 公 开 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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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用)样式: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2)鲁011222

济南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414日受理你单位破产清算一案,于202255日指定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二、任何人不得隐匿、私分、哄抢、转移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得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不得放弃债权;不得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三、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济南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时,济南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管理人关于财产及业务等问题的询问。

五、济南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若有拖欠企业债务或者持有企业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六、违反本通知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二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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