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雅居乐公司破产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雅居乐公司破产

公开时间:2025-12-25 公 开 人:扬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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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91破20号

申请人:扬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扬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黄梅。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9日裁定受理扬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8月19日指定扬州苏中兴企业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雅居乐公司管理人。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雅居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债权人在会议上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了审核,听取了管理人调查的雅居乐公司资产状况的报告。经审查,管理人初步确认雅居乐公司债务总金额为561667044.92元,主要资产为:位于扬州市鸿大路以东土地使用权[苏(2020)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078919号]、位于扬州市江阳路以南、祥和路以西土地使用权[扬国用(2014)第0338号]及在建工程等。经审计机构审计,雅居乐公司目前账面资产总额1534483863.96元,大部分为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关联方应收账款、土地使用权及烂尾在建工程。虽然账面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但因子公司和关联方已陷入多起诉讼与执行案件中,故长期股权投资和关联方应收账款合计约12.5亿元难以收回;且因当前房地产行情低迷,土地使用权及烂尾在建工程可变现价值远低于账面金额,故雅居乐公司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雅居乐公司管理人调查及提交的材料,能够认定雅居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重整、和解可能,已具备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扬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吕士杰

          焦立颖

          袁敦亮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魏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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