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 1971 破申 71 号民事裁定书

(2025)粤 1971 破申 71 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23 公 开 人:句礼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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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翟启生,男,汉族,2004 年 7 月 11 日出生,
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聚秀街 1 号。

被申请人:东莞市亮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 1 号天安数码城 2 栋 1 单元 608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8617403R。
法定代表人:金建平。
申请人翟启生以被申请人东莞市亮金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
本院执行部门提交了移送破产同意书,请求对东莞市亮金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东莞市亮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
于 2009 年 5 月 7 日,现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为金建平,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计算机网络软件开发及技
术转让;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网络综合布线工程;电脑平面
1 页 共 3 设计;企业营销策划咨询服务。股东为金建平、王四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等
部门进行财产查询,除发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
2925.81元外,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截至2025年6月6日,本院受理了以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案
件22宗,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447868.43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东莞市亮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
所地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位于本院管辖范围之内,且本案
为“执转破”案件,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申请人翟启生向本院申请破
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本院存在多宗执行案件,
同时根据本院相关执行部门的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反映之情
况,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
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翟启生对被申请人东莞市亮金网络科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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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安燕玲
二 五 年 七 月 九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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