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圣波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

扬州圣波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5 公 开 人:扬州圣波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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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圣波商贸有限公司

管理人公告

2025年6月30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扬州圣波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宣告扬州圣波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圣波公司”)破产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于2025年7月4日指定圣波公司清算组担任圣波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成员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钱浩、谈明月及扬州市在册公职管理人孙志惠,钱浩为负责人。现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圣波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8月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星耀天地C栋616、619;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钱浩15262206555、谈明月1470527373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圣波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圣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

四、圣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并承担如下义务:(一)妥善保管并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与企业有关的所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人民法院管理人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如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拒不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导致无法推进破产工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圣波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8月13日上午9时50分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开发东路8号)第九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另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此公告。

                       扬州圣波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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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圣波公司决定书(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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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强清22圣波裁定书最终稿签章版(2).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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