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972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东莞秋元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2025)粤1972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东莞秋元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公开时间:2026-01-20 公 开 人: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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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 1972 破申 18 号
申请人:东莞市峰记模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
门镇南栅社区第五工业区上南路 8 巷 4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MA4WRPUJ51。
法定代表人:明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莞秋元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东莞市虎门镇南栅民昌路七巷 16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MA4UPLTU5W。
法定代表人:曾中华。
经申请人东莞市峰记模胚有限公司(下简称峰记公司)申请,
本院执行实施部门作出决定书,以被申请人东莞秋元精密塑胶模
具有限公司(下简称秋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秋元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据统计,本院受理的以秋元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
件 52 宗,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 27588478.7 元,暂未全部清偿。
本院认为,秋元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故峰记公司申请将秋元公司移送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
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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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东莞市峰记模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东莞秋元
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林雄东
叶汉光
胡运科
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黄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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