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圣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刘从旭破产债权确认判决结果及是否上诉征求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圣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刘从旭破产债权确认判决结果及是否上诉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江苏省圣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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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圣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25630日作出(2024)苏0924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从旭对江苏省圣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豪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153.5万元。管理人已收到该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就是否对该判决提起上诉事项征求债权人意见。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判决核心内容

原告主张

判决结果

金额(万元)

剩余租金及共益债务

支持债权(驳回共益债务)

125

门卫室价款返还

全部驳回

0

代付房屋修理费

全部驳回

0

代偿债务(陈昌扣等三人)

部分支持

28.5

合计确认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153.5万元

153.5

1.法院认定刘从旭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非共益债务(不享有优先清偿权);

2.管理人未掌握足以推翻判决的新证据。

二、上诉风险提示

1.法律风险:若上诉后败诉,圣豪公司需额外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少可供分配财产;若刘从旭反诉提高债权金额或主张优先权,可能扩大债务规模。

2.程序风险:上诉将延长破产程序周期,延迟全体债权人受偿时间

三、债权人表决方式

1.发送短信息:请债权人发送信息至1982595964017715218808,写明“同意上诉”或“不同意上诉”。

2.书面意见邮寄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3A02室(邮编224000)。

四、表决截止时间

202571418:00

五、表决结果认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表决结果以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通过为准。

六、管理人建议

基于当前证据及破产财产最大化原则,管理人提示:

153.5万元债权性质已明确为普通债权,且管理人未掌握足以推翻判决的新证据;另诉讼成本可能稀释清偿比例,建议慎重决策。

 

 

江苏省圣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女士19825959640,陈先生17715218808

联系地址:盐城市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3A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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