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公开时间:2026-04-07 公 开 人: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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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各债权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1230出具《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粤01破申1032号】,裁定受理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清算组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113日作出(2026)粤01破9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人为刘晓军

一、关于共益债务情况的公示

广州市天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报普通债权1427.42元(本金1271.23元,利息156.19元),管理人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表示“我司认为案涉债权应认定为共益债务,系清算期间为维护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无因管理支出,现申请对案涉债权性质的主张由普通债权更正为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依法应适用特别清偿及时效规则,不应以超过普通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确认。我司并非案涉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亦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对案涉房屋进行维修、清洁,未受贵方及区房总任何委托处理前述事宜,但为避免险情扩大导致区房总房产价值进一步贬损,同时防范因相邻权纠纷引发第三方索赔产生额外债务,损害债务人财产及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我司实施了上述垫付行为,该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经管理人调查,天韵阁277号202房(现场房号为天韵阁285号202房)为天河房总公司名下房产,广州市天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申报债权系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利益,在债务人强制清算期间对位于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85号天韵阁公共管道淤堵及公共管道淤堵导致天韵阁277号202房(现场房号为天韵阁285号202房)厕所下水道反水问题所支出的维修费用以及清洁费用,参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认定为共益债务,债权金额为1271.23元,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关于利息部分,因案涉垫付款项并非基于合同约定,且共益债务的认定应以实际发生的必要支出为限,故管理人对利息部分不予确认。

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就上述共益债务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至2026年4月22日17:00止。

公示期届满前,若相关债权人对共益债务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更正请求,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将予以更正。

如债权人未在上述公示期届满前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

备注:

1.上述关于共益债务情况的公示是管理人依据现有材料制作而成,在不能排除相关材料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调查结果也可能存在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关于共益债务情况的公示为管理人初步调查结果,若存在新的情况、证据和法律文书,管理人将予以修改、调整,并进行补充公示。

2.债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需保证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相关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关于补充申报债权认定情况的公示

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收到共计3户申报人补充申报的债权。

管理人补充认定债权情况见下表,包括2户此前债权已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人(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1户在债务人强制清算程序中债权已经审查认定的债权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补充认定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元)

审查认定金额(元)

债权性质

1

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1,700976.32

1,700976.32

民事惩罚赔偿金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

22,450,757.58

6,160,642.48

普通债权

11,848,424.55

民事惩罚赔偿金

3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0,228,339.00

10,228,339.00

普通债权

1、关于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审查说明

债权人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表示“对审核认定的债权(本金及一般债务利息)5,568,516.14元无异议,对民事惩罚赔偿金1,289,663.03元有异议,已经补充申报民事惩罚赔偿金总额为1,701,843.05元。”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民事惩罚赔偿金认定总额从1,289,663.03元调增为1,700,976.32元(已包含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的1,289,663.03元在内,即补充审核确认民事惩罚赔偿金411,313.29元)。

2、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的债权审查说明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表示“经核实,我行原申报的普通债权涉及的普通债权5,675,299.78元(其中本金2,878,500.00元,利息2,796,799.78元)中的利息存在计算遗漏,原申报时未完全涵盖截至破产受理日前一日的全部利息。现申请补充申报上述漏算部分,并请求管理人重新核定债权总额”。经管理人审查认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的普通债权总额从5,675,299.78元调增为6,160,642.48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的本金2,878,500.00元不变,即补充审核确认利息485,342.7元,补充确认后的利息为3,282,142.48元)。民事惩罚赔偿金认定数额不变。

3、关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债权审查说明

经管理人核查,在强制清算阶段,天河房总公司清算组已经审查确认债权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债务人享有两笔债权共计人民币10,228,339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其中第一笔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6,750元,第二笔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0,211,589元)。前述债权源于债务人欠缴土地出让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35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可知在债务人强制清算期间已经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审查认定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具有承继效力,无需债权人另行申报,经管理人复核债务人原强制清算程序中的债权审查结果后,管理人认为,天河房总公司清算组的债权审查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等情形。鉴于上述债权本应列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但因故遗漏未予列示,管理人现依法对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上述债权予以补充认定。本次补充认定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及法律依据与原强制清算程序中的审查结果完全一致。

债权人、债务人如对管理人审核确认的上述债权有异议的,应在20264月22日17:00前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在收到书面文件后三日内予以复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或诉讼,则视为对管理人的本次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

 

附件:《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元)

审查认定金额(元)

债权性质

1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穗城实业发展总公司

37,049,310.24

214,583.75

普通债权

2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

19,834,807.17

6,689,540.00

普通债权

4,270,080.72

民事惩罚赔偿金

3

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7,875,611.24

5,568,516.14

普通债权

1,700,976.32

民事惩罚赔偿金

4

广州棠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34,137,081.00

17,172,641.00

普通债权

16,779,580.91

民事惩罚赔偿金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

22,450,757.58

6,160,642.48

普通债权

11,848,424.55

民事惩罚赔偿金

6

广州广粤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695,173.64

1,854,457.04

普通债权

1,246,478.21

民事惩罚赔偿金

7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0,228,339.00

10,228,339.00

普通债权

合计

136,271,079.87

83,734,260.12

/


、关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处置的议案

(一)关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的情况

根据广东中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4日出具的中穗专审字(2022)第099号《强制清算受理日财务状况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天河房总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3,211,093.46元,预付账款账面余额3,894,500.00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7,872,569.84元,破产受理日债务人清单详见下表:

序号

债务人名称

科目名称

 期末金额(元)

1

 员村2-4号

应收账款

7,963,037.34

2

 员村7-8号

应收账款

698,202.30

3

 龙口中路B栋-杨晓枫

应收账款

1,125,377.55

4

 龙口中路174号C栋

应收账款

284,476.27

5

 广州市达建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达建威装饰公司(太阳楼合作款)

3,140,000.00

6

 白云节-建筑集团-公司(沙河干休所)

预付账款

3,240,000.00

7

 鲍燕玲

预付账款-鲍燕玲契税

4,500.00

8

 黄富群

预付账款-沙河涌

60,000.00

9

 黄宽照

预付账款-芳村水电装修公司(黄宽照)

390,000.00

10

 广州市贝博实业有限公司

预付账款-市贝博实业有限公司

200,000.00

11

 广州市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管款)

2,552,590.89

12

 余慧华

其他应收款-棠下村

2,000,000.00

13

 区房管局

其他应收款

71,348.36

14

 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第三分公司

其他应收款-市建筑置业公司

2,098.55

15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黄埔供电局

其他应收款-黄埔区供电局

16,900.00

16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其他应收款-区人防办公室

10,000.00

17

 市城市档案局

其他应收款

94,000.00

18

 广州市天河科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物业公司

704,831.99

19

 沙河房管站

其他应收款

902.04

20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生银行)

640,389.00

21

 广州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恒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5,000.00

22

 林朝辉

其他应收款

2,828.44

23

 广州化学纤维公司

其他应收款-化纤厂

5,882.79

24

 黄双喜

其他应收款

5,000.00

25

 东城房地产咨询公司中介费

其他应收款

15,000.00

26

 石场(姚玉良)

其他应收款

50,000.00

27

 郑力山

其他应收款

15,000.00

28

 太阳楼(余慧华)

其他应收款

1,078,797.78

29

 吴林炳

其他应收款

599,500.00

3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其他应收款

2,500.00

为保障清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强制清算阶段,清算组针对应收款的实际情况,确定针对性的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釆取不同的清收方法及时、全面清收财产。

1、与托管单位沟通

清算组于2022年7月22日向天河投资管理公司发出《关于天河房总公司债务事宜的沟通函》,请天河投资管理公司协助调查、提供债务信息以及债务人的相关联系方式、涉案房屋的案件情况以及实际情况,以便清算组对债务人进行追偿,维护天河房总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022年8月10日,天河投资管理公司回复清算组:债务人清单以及涉案房屋的案件情况资料,与天河房总公司开发的龙口中路小区项目、“天韵阁”项目和“太阳楼”项目等相关。上述有关财务及项目资料,天河投资管理公司均已移交给清算组,建议清算组从天河房总公司资料中梳理债务信息以及债务人的相关联系方式。此外,天河房总公司涉案房屋的案件,建议清算组向有关法院阅卷,以查明案件具体情况。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天河房总公司曾于2001年进行改制,请清算组关注改制后的债权债务是否剥离至广州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发函催收

清算组向天河房总公司已知债务人发送《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强制清算案关于债务催收的通知》进行催收,请相关债务人认真履行还款义务。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具体通知催收发函情况如下表:

序号

债务人名称

寄送情况

送达情况

回复情况

1

员村2-4号

应收款账目中无相应债务人联系方式,账龄均在15年以上,因挂账单位名称为简写或为个人,对于账面列示的自然人债务人因无身份证明,无法确定债务人身份,且未接管到具体的证据材料,故清算组无法核实债权事实和发送催收通知

2

员村7-8号

3

龙口中路B栋-杨晓枫

4

龙口中路174号C栋

5

广州市达建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同庆路低凼巷20号二楼广州市达建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梁欢和(邮政编号:XA18020361744)

退回

/

6

白云节-建筑集团-公司(沙河干休所)

应收款账目中无相应债务人联系方式,账龄均在15年以上,因挂账单位名称为简写或为个人,对于账面列示的自然人债务人因无身份证明,无法确定债务人身份,且未接管到具体的证据材料,故清算组无法核实债权事实和发送催收通知。

7

鲍燕玲

8

黄富群

9

黄宽照

10

广州市贝博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西天立大厦29A室广州市贝博实业有限公司 余慧华( 邮政编号:XA18020360344)

退回

/

11

广州市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8日,清算组从天河投资管理公司处接管到天河房总公司现金(含停车场租金)2580130.89元。

12

余慧华

2023年2月13日,清算组向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查询余慧华的关联企业广州市贝博实业有限公司,获取了余慧华的身份证信息:姓名余慧华,出生1968年1月26日,住址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长沙东郊南区16幢504房,编号440724680126723。

2023年2月13日,清算组前往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使用“姓名+身份证编号”查询余慧华的人口信息,工作人员告知清算组:系统无法将该身份证编号进行转化,系统查询不到此人口信息。

2023年2月13日,清算组向余慧华【地址: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长沙东郊南区16幢504房,邮政编号:XA18022166944】邮寄《关于债务催收的通知》。该邮件被退回。

故,清算组无法联系余慧华,清算组无法获悉以及核实债务形成原因。

13

区房管局

2022年8月17日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回复,账面未确认天河房总公司的债务。

14

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第三分公司

广州市解放北路西华二巷34号地下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第三分公司 谢永(邮政编号:XA18020359444)

退回

/

15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黄埔供电局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56号,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黄埔供电局,刁卓朋,020-87125283(EMS:1184383141364)

送达

2022年8月21日回函:对于电费和电能表保证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物资、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 ]180号),我局已于2000年2月起停止收取,并于2001年4月起全面清退工作。因贵清算组提供的资料有限,我局未能查询到对应的电费和电能表保证金记录。

16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7号楼2楼广州市天河区民防办公室(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赵用能(邮政编号:XA18020358544)

送达

2022年8月17日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回复,账面未确认天河房总的债务。

17

市城市档案局

广州市白云区展览路1号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7楼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刁群 02083192502

送达

清算组通过公开渠道无法准确确认单位名称。2022年12月1日,清算组向疑似主体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展览路1号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7楼】邮寄《关于债务催收的通知》。截止本文件出具之日,尚未收到回函。

根据审计机构反馈的资料,其中的48200元疑似天河房总公司借款给沙河干休所的报建竣工档案保证金的账款,且编号006822的竣工档案保证金联系单(交款证明)显示建设单位为“省军区沙河干休所”【注:根据清算组接管的资料,全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沙河离职干部休养所”】。45800元为代付陶苑小区A幢档案保证金,编号010709的竣工档案保证金联系单(交款证明)显示建设单位为“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2023年1月31日,清算组电话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联系电话:020 83333461】,其回复:已收到我们的《关于债务催收的通知》,目前正在走以上保证金的退回审批流程。2023年2月3日,清算组账户收到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转账94000元。

18

广州市天河科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44-46号首层101之二,钟汶辉,020-85532106(EMS:1184383143564)

送达

暂未回函。

19

沙河房管站

应收款账目中无相应债务人联系方式,账龄均在15年以上,因挂账单位名称为简写或为个人,对于账面列示的自然人债务人因无身份证明,无法确定债务人身份,且未接管到具体的证据材料,故清算组无法核实债权事实和发送催收通知

20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名:广州市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133号*SP*,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陈克宇(邮政编号:XA18020357744)

退回

/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3号南岳大厦13楼,广州市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江惠莲律师020-66600890转8067

送达

2024年7月31日,广州市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出具债权初步审查结果,认可天河房总公司630,389.00元的债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1

广州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66号江城大厦7、8楼, 广州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志合(邮政编号:XA18020356344)

退回

/

广东省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C座24楼广州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陈律师 61877167

送达

2023年1月12日,广州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清算组回函:“管理人已依职权完成恒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各项工作。在恒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于2022年9月27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完成破产财产分配工作,该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2022年9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恒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同日管理人已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终结公告,至此恒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已终结。”即,广州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完成最后的财产分配,天河房总公司无法向其主张债权。

22

林朝辉

应收款账目中无相应债务人联系方式,账龄均在15年以上,因挂账单位名称为简写或为个人,对于账面列示的自然人债务人因无身份证明,无法确定债务人身份,且未接管到具体的证据材料,故清算组无法核实债权事实和发送催收通知。

23

广州化学纤维公司

黄埔大道员村,广州化学纤维公司 朱志浩(邮政编号:18020362544)

退回

/

羊城晚报社 杜传贵

020-87138888广州市东风东路733号(邮政编号:1240949407403)

暂未妥投

/

24

黄双喜

应收款账目中无相应债务人联系方式,账龄均在15年以上,因挂账单位名称为简写或为个人,对于账面列示的自然人债务人因无身份证明,无法确定债务人身份,且未接管到具体的证据材料,故清算组无法核实债权事实和发送催收通知。

25

东城房地产咨询公司中介费

26

石场(姚玉良)

27

郑力山

28

太阳楼(余慧华)

29

吴林炳

广东从化县龙潭镇爱群村

妥投:他人签收,村委

暂未回函。

3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内部账册无法获取应收账款产生原因,且未接管到具体的材料,故清算组无法核实债权事实和发送催收通知。

3、公告催收

为了进一步催收债务,在强制清算阶段,清算组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强制清算案关于债务催收的通知》催收公告通知及时履行债务。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之后,管理人于2026年2月13日再次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债务追收的通知》催收公告通知及时履行债务

(二)关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处置方案

1.起拍价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账面金额为起拍价。

2.公开拍卖

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尽快实现债权清偿,保障各债权人利益,管理人拟对债务人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一并打包拍卖。管理人拟通过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列入本案债务人财产。

3.公告期和次数

(1)公告期

首次拍卖公告期为15日,第二次拍卖公告期为7日。

(2)拍卖保证金

拍卖保证金数额应在起拍价的5%-20%范围内,保证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

(3)拍卖、变卖次数

首次拍卖流拍的,以首次拍卖起拍价的80%作为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

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次拍卖以第次拍卖价格的80%作为起拍价

若第三次拍卖流拍继续启动第四轮拍卖,第四次拍卖的起拍价为人民币 1元

若第四次拍卖仍然流拍,则视为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法变现或无法回收,不再列入本案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范围。

(三)拍卖、变卖费用及税费承担

1.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视需要聘用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从事清点、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并接受咨询、看样等工作,在上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列入破产费用。

2.处置债务人公司财产过程中,涉及处置方案约定出卖人负担的税费,由管理人债务人进行申报,并用债务人公司财产缴纳。

通过网络拍卖处置时,如网络拍卖机构提供网络询价或估价服务的,优先向该机构进行网络询价或估价。

无法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获得参考价确定拍卖起拍价,或者委托评估费用过高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进行估价。

(四)变价方案的调整

在本变价方案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原先的方案无法执行或执行成本过高或不符合变价原则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调整变价方案的事由包括:1.因为客观情况变化导致既定变价方案无法执行或执行成本过高而必行进行调整的;2.管理人或者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认为变价方案调整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处置方案的议案的表决

请各位债权人20264月22日17:00前书面表决是否同意“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处置方案”,并将表决票邮寄至管理人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7日

 


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次债权人会议

议案表决票

债权人编号:                      债权人名称:                  

序号

议案

表决意见

1

关于共益债务情况的公示

有异议 

无异议

2

关于补充申报债权认定情况的公示

有异议 

无异议

3

关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处置的议案

同意 

不同意

注:

1.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债权表》的信息填写债权人编号”和“债权人名称”信息

2.请投票人在“同意面的”或“不同意面的”打“√”

3.如果投票人同时在单一表决票中多选、涂改或使用其他符号选择的,均视为放弃。

4.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表决权人应在管理人规定的投票截止时间之前将表决票送达管理人。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或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表决日期:              

 

 

 

 


附件

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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