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优品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长汀优品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5-12-10 公 开 人:长汀优品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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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优品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2024)闽08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汀优品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又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2024)闽08破6号决定书,指定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担任长汀优品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本案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代表长汀优品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向股东追索未缴出资之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 712日裁定终结长汀优品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并未停止履行职务,除参与追索出资的诉讼之外,还根据诉讼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在执行终本后进行了债权拍卖。现为使债权及时受偿,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长汀优品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一、参加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长汀优品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规则》,可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为:1.经债权人会议审查无异议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

截止本次分配时,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11日作出(2024)闽08破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刘晓华、谢招金等17户债权人的17笔债权合计210443.33元,具体如下:

、职工债权1313笔,共计40635元

1、刘晓华享有职工债权4105元;

2、谢招金享有职工债权2300元;

3、刘莉享有职工债权2300元;

4、卢得霖享有职工债权2400元;

5、王业鸿享有职工债权5120元;

6、范红英享有职工债权4105元;

7、钟书斌享有职工债权4500元;

8、李建萍享有职工债权2300元;

9、丘长秀享有职工债权2505元;

10、刘春兰享有职工债权5330元;

11、陈济平享有职工债权760元;

12、张泽英享有职工债权2505元;

13、曾金荣享有职工债权2405元。

、普通债权44笔,共计169808.33

1、龙岩市汇源贸易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55245

2、龙岩市新罗区天伊贸易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5778

3、长汀县腾飞百货经营部享有普通债权76714元;

4、龙岩市蓓绿贸易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32071元,其中债权本金29818.45元,违约金2252.88元。

二、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合计24000元,为长汀优品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拍卖所得款。

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比例及实施方法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长汀优品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规则》,剩余的可用于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的计算规则为:【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按职工债权、税费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清偿,具体为: 

1.以“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优先用于清偿职工债权;

2.【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职工债权】的剩余部分用于清偿税费债权;

3.【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职工债权-税费债权】的剩余部分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4.【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职工债权-税费债权-普通债权】的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劣后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 破产费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81 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按24000元为基数计提200元,本项最终由人民法院确定。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

本案截止目前产生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

截止本次分配方案作出时,本案已产生破产费用2612元,具详见清单如下:

长汀优品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清单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备注

1

管理人印章刻制费

120

管理人已垫付

2

邮寄费

272

管理人已垫付

3

会议手册印制费

200

管理人垫付

4

管理人履行职务交通费

2020

管理人垫付

合计

 

2612

 

4)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计算。因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合计24000元,本次12%的比例计提管理人报酬2880元。本项金额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为准。

5)预留后续破产费用

虽本方案制定时管理人已完成长汀优品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及工商注销,但后续仍将产生本破产案的档案管理费用,故本案按每年120元计提30年的档案保管费用即3600元

以上破产费用(1)-(5)项合计9296元(案件受理费200+管理人履职费用2612+计提管理人报酬2880+计提后续破产费用3600元)。

(三)共益债务

本案未产生共益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本次可供分配财产金额24000元扣除破产费用及共益债之后剩余可供职工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4704元(可供分配财产金额24000-破产费用9296-共益债务0元)。

(四)职工债权(社保债权)

本次参与分配的职工债权为40635.00 元因可供职工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4704元,不足以清偿全部职工债权,故按照职工比例分配。每户可分配金额详见下表:

职工债权分配表

序号

名称

本金(元)

职工债权总额

债权比例

可供职工分配财产总额

本次分配金额

1

刘晓华

4105

40635

0.10

14704

1485.4

2

谢招金

2300

40635

0.06

14704

832.3

3

刘莉

2300

40635

0.06

14704

832.3

4

卢得霖

2400

40635

0.06

14704

868.5

5

王业鸿

5120

40635

0.13

14704

1852.7

6

范红英

4105

40635

0.10

14704

1485.4

7

钟书斌

4500

40635

0.11

14704

1628.3

8

李建萍

2300

40635

0.06

14704

832.3

9

丘长秀

2505

40635

0.06

14704

906.4

10

刘春兰

5330

40635

0.13

14704

1928.7

11

陈济平

760

40635

0.02

14704

275.0

12

张泽英

2505

40635

0.06

14704

906.4

13

曾金荣

2405

40635

0.06

14704

870.3

 

合计

40635

 

1.00

 

14704.0

(五)税款债权普通债权

本次可供分配金额不足以清偿职工债权,故税款债权、普通债权无法在本次分配中受偿。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本方案后,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二)债权人领受本案的分配款项后,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在时限内向管理人出具收款收据或相应证明(收据模板由管理人另行提供),未出具收据的,管理人以银行转账回单作为付款依据。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方案依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作出,由管理人送达债权人并进行公示,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

(二)本次为最后分配,分配完成后,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管理人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

(三)本案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若新发现财产的,管理人将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本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进行追加分配,不再另行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追加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长汀优品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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