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京 01 强清 29 号民事裁定书

(2025)京 01 强清 29 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6-01-14 公 开 人:中环创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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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 01 强清 29 号

申请人:中环创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王玉梅。

本院根据上海创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5 年 1 月14 日裁定受理中环创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创塔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指定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为中环创塔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2025 年12 月22 日,清算组以中环创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且未能成功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已向本院申请对中环创塔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为由,请求本院裁定终结中环创塔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未能接管到中环创塔公司任何财产或资料。经清算组调查,中环创塔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 0 元,无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登记信息,亦无对外投资公司或分支机构。中环创塔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目前各股东仅出资 204 万元,尚有 796 万元出资未缴纳。清算期间,共有 2 家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审查后确认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宣武支行享有 25 500 元普通债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平谷区税务局享有劣后债权 1600 元。因中环创塔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提起追缴股东出资诉讼,且债权人不愿意垫付有关诉讼费用,中环创塔公司股东亦不愿偿还上述债务,清算组无法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故清算组向本院申请对中环创塔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另查,2026 年1 月12 日,本院作出(2026)京 01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清算组对中环创塔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 33 条规定, 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清算组已查明中环创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且无法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清算组已向本院申请对中环创塔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且本院已依法受理,故清算组申请本院裁定终结中环创塔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 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环创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彧

审 判 员 牟芳菲

审 判 员 李 佳

 

二〇二六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助 理 隋继贤

书 记 员 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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