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校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河南豫校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河南豫校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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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5 年 6 月 25 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 01 破申 76 号裁定,受理尹佳豪对河南豫校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破 产清算申请,同日作出(2025)豫 01 破申 76 号之一裁定,指定 由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7 月8日指定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豫校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以下简称管理人)。河南豫校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8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福禄街东南角连邦大厦七楼昌浩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莹莹、张柏轩;联系电话:13838098764/16639196888;邮箱:liyingying@hclaw.cn。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 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豫校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人民法院定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上午 9 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 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参加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债务人代表等在本院六楼会议室线下参会。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 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2025破7号 申报债权 公告 -.pdf 下载
豫校盟指定裁定.pdf 下载
豫校盟受理裁定.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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