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靠项目申请取回的通知函

关于挂靠项目申请取回的通知函

公开时间:2026-06-01 公 开 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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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挂靠项目申请取回的通知函

 

致实际施工人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涂勋梅的申请,于2024年6月14日裁定受理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4年7月4日指定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四川衡立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初步调查情况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名义承接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可能系你方挂靠在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并由你方实际承接、管理,自负盈亏、风险自担。 此前,管理人已多次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通知你尽快与管理人说明项目相关情况,但截至本通知书作出之日,你仍未与管理人接洽和提供相应材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就挂靠项目涉及的建设工程、应收工程款债权,管理人正式通知如下:

1. 方可对确有证据证明方投入、未与三鑫公司财产形成混同的建设工程、应收工程款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行使取回权需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

2. 请于本函送达(含被拒收)之日起 15日内(无法送达的,自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之日起15日内)携带以下材料取回权申请书身份证明、实际施工人资格证明、项目的结算资料、财务资料、项目对外欠付情况资料、指定的主体(公司/个人/个体户)与三鑫公司签署的合同、发票开具、往来流水等全部与项目相关资料等至管理人处办理挂靠项目的核对与申请取回手续。管理人将根据你方提供的材料确认是否予以认可取回权。

3. 你方逾期未前来办理将视为你方无取回权或自愿放弃取回权。届时,管理人将依法将上述挂靠项目对应的全部债权统一归入破产财产,按《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统一处置分配,且不再另行通知。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方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61日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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