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催收公告

要求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催收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29 公 开 人: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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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6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皖0406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3)皖0406破申4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现就相关债务清偿及财产交付事宜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之规定,请对周到公司负有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责任的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至迟于本公告发布后7日内向管理人清偿所欠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清偿款应汇入以下管理人账户:

开户行: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  号:20010517772966600000019

汇款时请注明“债务人名称/姓名+清偿xx债务(若系购房户需一并备注楼栋号及房号)”,以便管理人核对入账。

2.若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主体资格以及自然人发生死亡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位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3.债务人、财产持有人逾期未清偿、未交付财产或未与管理人联系商定履责方案的,管理人将采取一切途径依法清收,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由债务人、财产持有人自行承担。

4.若债务人对周到公司负有任何到期或未到期的债务,且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仍向周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盛军等清偿债务,使周到公司的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公告即管理人向周到公司的全体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发出的书面催收通知,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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