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州宸辰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行使股东相关权利的告知函

致广州宸辰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行使股东相关权利的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6-01-14 公 开 人:宸山(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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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使股东相关权利的告知函

广州宸辰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4日作出(2025)粤01破申9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星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宸山(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年12月19日作出(2025)粤01破504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何爱军[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宸山(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宸山广东”)管理人。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查明,贵司系宸山广东全资设立的子公司,宸山广东系持有贵司100%的股权的单一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宸山广东所持有的贵司100%股权依法应为宸山广东的破产财产。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因宸山广东破产清算案已经人民法院受理,宸山广东作为贵司股东的权利,依法应由管理人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在说明目的的前提下,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为准确厘清宸山广东的财产状况,查明宸山广东所持有贵司股权的财产价值,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管理人现向贵司函告以下事项:

一、请贵司提供广州宸辰贸易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供管理人查阅、复制;

二、请贵司提供广州宸辰贸易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至今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供管理人查阅;

三、请贵司提供广州宸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名单,附各人员联系方式。

请贵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供上述材料(管理人联系方式:黄律师,020-39498854;收件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20层2002室)。逾期未提供或无法提供的,应当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管理人将向人民法院提起有关诉讼。

特此函告。

宸山(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零八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及收益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应当通过拍卖或者协议转让股权的方式予以收回。

管理人拍卖或者协议转让债务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管理人拍卖或者协议转让债务人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司。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零九条

【处置前对外投资权利的行使】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作为投资人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管理人行使投资人权利可能造成投资权益减损的,行使权利时,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附件

关于行使股东相关权利的告知函-广州宸辰贸易有限公司.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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