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第十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第十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公开时间:2025-12-18 公 开 人: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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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5-12-2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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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债权人:

管理人初步拟于2025年12月26日(下周五)下午3:00,在昌东顺债权人会议钉钉群中线上召开昌东顺第十次债权人会议。届时管理人将向债权人会议作以下报告,听取各方意见并解答疑问。

本次会议议题如下:

1、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宣读《昌东顺破管字第166号-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阶段性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通报《昌东顺破管字第165号-关于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处置方案》;

3、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宣读《昌东顺破管字第164号-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四稿)》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该方案。


会议资料管理人已经在12月8日-10日在钉钉平台上昌东顺债权人会议群中公示,请各位债权人注意相关群消息。


望各位债权人周知。


(“昌东顺债权人会议”群的钉钉群号: 30890032250,可钉钉搜索群号进入。)

昌东顺管理人联系方式:于汀  电话18810972179


                                  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18日





附件:《昌东顺破管字第164号-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四稿)》


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四稿)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及各位债权人:

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管理人(简称: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清算工作情况,在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简称:昌东顺公司)A资产包变价后,应部分债权人的要求,对部分昌东顺公司破产财产(即昌东顺公司原有资产和A包变价资产)先后三次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别提请昌东顺公司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但均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故在昌东顺公司B包拍卖变价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如下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昌东顺公司现在除了一件正在执行的案件(山西中瑞绿源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外,其他财产已经符合破产财产分配条件。由于正在执行的案件处理结果预期较长,管理人应部分债权人意见,拟定本分配方案,对目前昌东顺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待上述案件执行完毕后,可按照债权人会议已经确定的分配方案和原则,对昌东顺剩余破产财产进行二次分配。如此不影响案件进程,并能够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同时可以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切实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及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持续民生和社会稳定;

(三)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按法定顺序清偿,在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比例进行破产分配。

二、昌东顺公司债权确认情况

截至本方案提交各位债权人表决时止,向管理人申报并经依法确认的职工债权(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社保、公积金);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依法参加本次破产财产分配,其中:

(一)职工债权情况

昌东顺公司职工债权金额合计6,530,525.23元(附:债权表,目前尚未清偿的职工债权金额为2,587,323.33元),其中:

1、2024年11月15日,昌东顺公司与原33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形成职工债权(工资及经济补偿金)3,943,201.90元。

2、经社保等部门稽核,部分昌东顺公司原职工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相关部门在昌东顺公司停止经营之后,对昌东顺公司欠发工资(原昌东顺职工刘建雄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后确认的职工债权金额)、欠缴社保、公积金等申报职工债权。其中欠发工资(含欠缴公积金)1,350,432.87元,欠缴社保1,236,890.46元(具体职工债权的材料,已在本方案提请审议前在债权人会议群中公示,具体详见附件)。

(二)普通债权

经管理人确认昌东顺公司普通债权人有9家,确认的债权金额合计:103,215,365.39元(附:债权表)。

(三)劣后债权

经管理人确认昌东顺公司劣后债权人2家,确认劣后债权金额为:574,243.15元(附:债权表)。其中:

1、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东顺公司行政处罚:280,000.00元;

2、经社保部门稽核确定的社保滞纳金:294,243.15元。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经管理人在清算期间核算,昌东顺公司截止本报告时止,接管期间经营收入以及接管移交的实物资产、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股权变价所得,可供本次分配的破产资产价值为:356,381,882.18元。其中:

(一)接管时昌东顺公司货币资金:4,190,106.67元;

(二)截至2025年8月31日,管理人接管后昌东顺公司经营收入:282,686,245.42元,其中:

1、燃气销售等费用为:282,552,078.38元; 

2、银行利息:134,167.04元;

(三)实物资产价值拍卖所得:32,465,468.19元,其中:

1、A资产包拍卖所得32,179,817.51元;

2、B资产包拍卖所得285,650.68元;

(四)截至2025年8月31日,管理人清收回款:15,282,176.89元; 

(五)2024年11月14日前,应收华油冠雅苑气费:19,757,885.01元(与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签订抵销协议详见后文);

(六)截至2024年11月14日,昌东顺公司停止向北京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供应燃气,双方依法终止原供气协议的履行,其尚欠2,000,000.00元燃气费(与其预存的保证金予以抵销,具体详见后文)。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

(一)本案破产费用合计:19,329,293.54元。其中:

1、破产清算案件的诉讼费用:300,000.00元;

2、办公费和调查产生的差旅费等合计:91,850.17元(已支付);

3、委托的审计、评估等机构的中介费:439,000.00元(已支付);

4、委托入户调查燃气表底数和安全调查服务公司二次入户调查服务费:1,121,873.00元(含市政要求入户安全检测,已支付);

5、清算期间产生的其他案件诉讼等费用:243,403.50元(已支付);

6、根据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资产价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核算的管理人报酬为7,383,818.82元,确定收取管理人报酬:6,962,527.80元,最终具体报酬额度依法由主审法院确定;

7、清算期间依法缴纳企业经营产生的税费合计:10,070,639.07元(含A包资产变价所产生的税费计:4,081,967.14元)。

8、预留后续清算费用:100,000.00元。主要用于后续清算工作费用的使用,大致如下:

(1)昌东顺B资产包已经拍卖,管理人需配合进行对外投资公司的股权等权属变更登记,产生的交通、差旅等相关费用;

(2)正在执行的案件可能产生的调查、交通等相关费用;

(3)昌东顺公司破产案件终结后,后续进行注销等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

(二)截至本报告时止,本案产生共益债务合计:355,226,405.68元。其中:

1、因生产经营产生的共益债务合计金额:316,484,237.65元。具体如下:

(1)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燃气费合计:271,313,485.33元,其中:

①管理人接管企业之后已支付的燃气费:205,255,888.42元;

②管理人接管企业之后未支付的燃气费:44,788,005.16元;

③昌东顺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管理人接管企业之前,此期间未支付的燃气费:21,269,591.75元。

(2)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工资、社保、公积金:15,719,778.43元(已支付);

(3)清算期间生产运营费用:17,708,900.21元(已支付);

(4)昌东顺公司日常办公费用:3,604,337.51元(已支付);

(5)履约共益债务:2,121,010.45元;其中:

①在清算期间收取稻香村公司的履约保证金:2,000,000.00元;

②在昌东顺公司破产受理后至管理人接管之前,尚未支付的立石公司对燃气用户提供的服务费:121,010.45元;

(6)昌平燃气派驻的管理团队的运营费用:6,016,725.72元(其中尚未支付的管理团队费用为5,197,697.72元,已支付管理团队加班费等819,028.00元); 

2、因其他事项形成的共益债务(预存气费),合计38,742,168.03元。

燃气用户预存气费:38,742,168.03元(按照实际入户70%查询率所查询的表底结果是38,742,168.03元,剩余的30%用户由于多次上门查询无果,暂不计入预存气费);由于昌东顺公司采取预存燃气费的经营方式,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对昌东顺公司用户以入户方式核查预存气费。昌东顺公司破产资产变价移交后,预存燃气费的清偿、清理工作,由购买A资产包的购买人负责,在支付本条款之上的共益债务后,其应保证用户的有效供气并按照燃气用户的申请,或者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就预存燃气费逐步予以清偿、清理。如昌东顺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清理全部预存燃气的,由购买人承担剩余费用。另外,如昌东顺公司资产不足清偿职工债权的,购买人承诺用处置燃气用户预存气费清偿职工债权。

五、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依法分配昌东顺公司的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昌东顺公司本次破产分配,支付破产费用19,329,293.54元。其中在本报告出具之前,已经实际支付的破产费用11,966,765.74元,尚未支付的破产费用7,362,527.80元,将根据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逐一支付。

2、昌东顺公司破产财产在全额支付破产费用后,应依法支付共益债务合计355,226,405.68元。由于昌东顺公司在2025年之前处于生产经营状态,对于即时发生的部分费用已经即时结清,对于部分可以抵销的费用,管理人依法予以抵销。具体如下:

(1)昌东顺公司就拖欠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燃气费用形成的共益债务,依法与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以昌东顺公司应收燃气昌平公司承担(华油冠雅苑向昌东顺公司)的燃气费予以等额抵销,抵销共益债务的金额为:19,757,885.01元;

(2)昌东顺公司与北京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依法签订燃气费和保证金的抵销协议,抵销金额为:2,000,000.00元;

(3)本次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金额为:356,381,882.18元,在扣除应全额支付的破产费用19,329,293.54元、扣除两笔可抵销的因生产经营产生的共益债务21,757,885.01元、减去已支付的因生产经营产生的共益债务243,107,932.57元、减去尚未支付的因生产经营产生的共益债务51,618,420.07元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金额为20,568,350.99元。

昌东顺尚未支付的因其他事项形成的共益债务(燃气用户预存气费)38,742,168.03元。昌东顺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已经不能全额支付,资产缺口为:18,173,817.04元,昌东顺尚未支付的因其他事项形成的共益债务(预存气费)的清偿比例约为:53.09034583%。

昌东顺尚未支付的因生产经营产生的共益债务51,618,420.07元全额支付以后,尚未支付的因其他事项形成的共益债务(预存气费)38,742,168.03元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另,拍卖购买昌东顺资产A包的购买人需履行承诺,即昌东顺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债权的,在“因其他事项形成的共益债务(预存气费)”的费用中予以清偿。昌东顺公司尚未支付的共益债务的实际清偿金额及清偿比例见下表:

图像


(二)破产财产清偿债权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昌东顺公司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资产,主要是昌东顺资产A、B包的变价拍卖所得,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燃气收费收入,对于尚在清收状态的部分应收款项(一个正在执行的案件)未纳入到本次分配方案之中,如将来有清收回款,按照债权人会议已经确定的分配方案和分配原则,对昌东顺剩余破产财产进行二次分配。本次昌东顺公司破产财产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1、职工债权(工资、社保、公积金)的清偿分配情况

昌东顺公司职工债权金额合计6,530,525.23元。经管理人核查并公示昌东顺公司员工确认,截至2024年11月15日,昌东顺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确定的昌东顺公司职工债权为:3,943,201.90元(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主审法院批准已经提前清偿);昌东顺公司2024年11月15日停止经营后,管理人新确认的职工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职工债权为:2,587,323.33元;昌东顺公司职工债权依法清偿金额为零。

特别说明:按照购买资产A包购买人的相关承诺,昌东顺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债权的,在“因其他事项形成的共益债务(预存气费)”的费用中予以清偿。

2、普通债权的清偿分配情况

昌东顺公司确认普通债权人9家,确认普通债权金额合计:103,215,365.39元。依照《破产法》相关规定,昌东顺公司普通债权本次清偿金额为零。

3、劣后债权的清偿分配情况

昌东顺公司确认劣后债权人2家,确认劣后债权金额为:574,243.15元。依照《破产法》相关规定,昌东顺公司劣后债权本次清偿金额为零。

六、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昌东顺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坚持以货币分配方式为基本原则,进行财产分配工作。

(二)破产分配的具体支付

1、破产费用的清偿

《分配方案》依法在经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报请昌平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将依法按照方案确定的内容执行,依据发生和计算的清偿数据,在裁定生效的三日之后,逐一对应收款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即予支付。对于不能即时支付的,待可支付时即时支付。其中:

(1)关于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管理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和债权人的实际分配情况,确定在按照法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报酬标准,在规定标准核算的管理人报酬为7,383,818.82元的基础上,调整确定收取管理人报酬:6,962,527.80元(最终具体报酬额度依法由主审法院确定)。支付方式将采取分次方式支付,即《分配方案》经裁定确认执行后,先支付《分配方案》确定额度50%部分,待昌东顺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支付剩余的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接管昌东顺公司以来,一直负责昌东顺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着公司的日常运营、并协助昌燃管理团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已历经三年余的时间,期间历经疫情防控等各类困难,管理人团队七人在清算期间为协助昌燃管理团队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期间的工作日和所遇到的任何节假日,均采取安排人员值守的方式,保障接管昌东顺公司以后全年都有管理人留守,尽职尽责的完成了主要的清算工作和企业的管理工作。由于昌东顺公司原有燃气管线、设备等陈旧、老化,在破产清算期间协助昌燃运营管理团队,发现管线较大泄露二十数次,更换中压、低压管线300余米,小型抢修百余次。保证破产清算期间没有安全事故发生,平稳顺利的完成清算工作,安全的将破产财产拍卖移交。

(2)《分配方案》中的预留费用,管理人是出于后续破产清算工作的考虑确定的预留金额,主要因昌东顺公司资产B包拍卖后,涉及对外投资公司的股权变更等工作、尚处于执行状态的案子的调查工作、以及后续昌东顺公司注销等相关工作而做出的预留费用预测。管理人在后续的清算工作中,就预留费用的使用,将定期向主审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对于预留费用有剩余的,将按照主审法院确定的分配方案内容和方式予以支付或清偿。

(3)关于变价资产成本抵税或退税事宜,管理人已依据相关税务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并按照现行税法合法申请办理成本抵税或退税等相关事宜。目前管理人已经向相关税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相关退税的工作,现管理人待其正式回复。

2、共益债务的清偿

(1)首先,对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即时支付的费用即清偿完毕,未付部分共益债务按照破产费用的清偿方式清偿;对于破产资产不足全额清偿共益债务的,以同一顺序清偿事项的比例清偿。其次,由于昌东顺公司采取预存燃气费的销售方式,故昌东顺公司存有的5万用户的预存燃气费,由燃气管线的购买者负责清偿、清理完毕。再次,关于华油冠雅苑气站所欠燃气费用与拖欠昌平燃气公司燃气费形成共益债务的抵销事宜,昌平燃气公司在清算期间提出申请,主张抵销昌东顺公司在破产裁定受理破产后,向华油冠雅苑气站未付燃气费用,抵销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抵销。第四,与北京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供气协议终止履行,对预收的保证金依法与拖欠费用抵销。

(2)为了保证昌东顺公司近五万燃气实际用户的燃气使用,昌东顺公司一直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的状态,但昌东顺公司却是在负债经营。虽然显示近三年有一定燃气费收入,可上游燃气费用、职工薪酬等生产成本支出也是非常巨大,尤其因企业管线老化严重,在近三年中不断出现抢修、更换燃气表等工作,加剧了企业的亏损。对于清算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费用,以及昌燃公司委派管理团队形成的费用,为实际发生均有据可查(见附件明细表)。

(三)后续破产财产的分配

1、昌东顺后续如有其他的清收回的应收款项(一个正在执行的案件等),或者税务部门同意退回昌东顺公司未抵扣的进项税等收入。管理人将进行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为了简便起见,除据实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外,由管理人根据已确定的各债权金额,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方式、顺序,依法予以直接分配。如增加分配事项等特殊情况,管理人将依法就第二次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核。

2、自破产程序依照《破产法》相关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债权人发现依法应当有追回财产的;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由管理人按照本方案依法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昌平区人民法院将其上缴国家。

以上议案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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