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公开时间:2026-03-31 公 开 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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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02破6号

2026 年 1 月 30 日,本院裁定受理宋伟对韶关市曲江和君造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君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同时指定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为和君公司管理人。

和君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2026 年 5 月 4 日前, 向和君公司管理人 【1.现场申报。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 29 号武江科创园 B栋四楼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玥,18826344292;范雨桐,15303054656。2.邮寄申报。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 29 号科创园 B 栋四楼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 张兰艳,8629133;邮编:512026。3.电子申报。将债权申报资料扫描后发送至邮箱:ztxpqxz@163.com,原始资料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提供给管理人核对】 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和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和君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11:00 在本院第4 法庭以网络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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