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珠海旺龙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公告

受理珠海旺龙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26 公 开 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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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04破申17号

申请人:杭州富阳红润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金城南路33号第1幢、第2幢。

法定代表人:钟红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陆奕,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军,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旺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开发区新二围。

法定代表人:蔡文虎,总经理。

移送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阳法院)作出(2025)浙0111执7676号决定书,以被执行人珠海旺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龙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于202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通知了旺龙公司。旺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旺龙公司目前尚有大量未收回的债权仍在追讨中,且旺龙公司欠付申请人杭州富阳红润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润公司)的债务仅3万多元,在旺龙公司收回债权后是完全足以清偿的。因此,请求驳回红润公司的申请。

本院查明,2010年11月12日,旺龙公司于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800万元,公司股东为蔡文龙(持股90%)、蔡文虎(持股10%),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营业期限2010年11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旺龙公司现已处于停业状态。

红润公司与旺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阳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2025)浙0111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判令旺龙公司向红润公司支付货款46,750元及逾期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红润公司向富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6年1月22日,富阳法院作出(2025)浙0111执76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富阳法院在执行旺龙公司过程中初步查明,截至2026年3月12日,旺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全国的执行案件共计167宗,其中多件案件为终本。富阳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旺龙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红润公司申请,富阳法院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旺龙公司移送本院破产审查。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斗门法院)有多起以旺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025年11月10日,斗门法院公开拍卖旺龙公司名下设施设备一批,成交价2,885,000元,扣除评估费、拍卖辅助费、执行费并发放工人工资后,剩余款项不足以清偿斗门法院在执案件所涉全部债务。

旺龙公司提交了一份斗门法院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的(2024)粤0403民初176号民事判决,拟证明其存在未收回债。该判决判令珠海鹏顺贸易有限公司向旺龙公司支付报酬款2,534,352.53元及利息等。旺龙公司已就该判决向斗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斗门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珠海鹏顺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听证中,旺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文虎称其刚刚接任旺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清楚旺龙公司是否在土地、房产、现金等财产。因旺龙公司的到期债权尚未收回,现无法清偿对红润公司所负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之规定,本院对执行法院移送旺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红润公司对旺龙公司所享有的到期债权经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旺龙公司听证中亦表示目前无法清偿该债权。虽然旺龙公司确实存在尚未收回的到期债权,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相关到期债权经斗门法院强制执行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除此之外,旺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旺龙公司现已处于停业状态,亦无法通过生产经营取得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综上,本院认为,旺龙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杭州富阳红润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对珠海旺龙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烽娟

审    判    员      邓飞熊

审    判    员      牟宏微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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