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缴纳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缴纳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12-12 公 开 人:上海智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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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缴纳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各位债权人:

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3破1075号公告,上海智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2026年2月26日前向上海智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如申报人在上述申报日期届满后逾期申报债权,上海智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将收取补充审查费用。管理人将以债权申报金额为计算基数,参照《诉讼费用交纳方法》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减半收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核算的补充审查费用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取。

补充审查费用一经收取,不因债权审查结果未被确认、仅部分确认或债权人主动撤回申报而退还。补充申报后如需变更申报债权金额,应书面通知管理人并重新邮寄新的债权申报通知;申报金额减少的,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申报金额增加的,应就增加部分按上述标准补缴费用。管理人将根据缴费情况,决定是否按变更后的金额重新审查;未补缴的,则按原申报金额审查。

补充申报人应在收到《补充申报缴费通知书》7日内向管理人支付补充审查费用,管理人将在收到补充审查费后完成补充申报人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工作。如在截止日期后未缴纳补充审查费的,视为补充申报人撤回补充申报。

特此公告。

上海智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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