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开发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儋州市开发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6-01-30 公 开 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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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3-0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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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琼97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宝瓶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儋州市开发建设总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6年1月29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琼97破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儋州市开发建设总公司管理人。

儋州市开发建设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3月3日前,向儋州市开发建设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1009,联系人:吴哲、罗娟,联系电话:15108991988、186003653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儋州市开发建设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儋州市开发建设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定于2026年3月5日上午9时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儋州市开发建设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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