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信中企创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核实出资情况并履行相关义务的通知函

北京国信中企创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核实出资情况并履行相关义务的通知函

公开时间:2026-04-02 公 开 人:北京国信中企创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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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信中企创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核实出资情况并履行相关义务的通知函

弄咖(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国信中企创联(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青华健(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张秀梅: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区法院”)于2025年10月29日作出(2025)京0113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国信中企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中企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6年3月2日作出(2025)京0113破7号决定书,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国信中企创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取到的国信中企公司工商档案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互联网公开信息,国信中企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设立时股权结构为:北京田龙八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2月11日注销,以下简称“田龙八部公司”)以货币方式向国信中企公司出资245.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53年11月27日;国信中企创联(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向国信中企公司出资230.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53年11月27日;天青华健(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青华健公司”)以货币方式向国信中企公司出资25.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53年11月27日。工商档案中未见验资报告或股东出资凭证,经管理人梳理调取到的国信中企公司银行流水,无股东实际缴纳全部出资的记录。

2024年4月9日,国信中企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田龙八部公司以货币方式向国信中企公司出资475.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53年11月27日;天青华健公司以货币方式向国信中企公司出资25.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53年11月27日。

2024年8月13日,国信中企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张秀梅以货币方式向国信中企公司出资475.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29年6月30日;天青华健公司以货币方式向国信中企公司出资25.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53年11月27日。

2024年10月18日,国信中企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0万元减少至10.00万元,天青华健公司认缴出资额由25.00万元减少至0.50万元,认缴期限为2029年6月30日;张秀梅认缴出资额由475.00万元减少至9.50万元,认缴期限为2029年6月30日。国信中企公司在办理该次减资登记时并未清偿完毕公司债务,减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6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规定,顺义区法院已受理对国信中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国信中企公司的股东应当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违法减免的股东出资应当恢复原状,且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目前,国信中企公司的注册资本(500.00万元)尚未实缴完毕,管理人现特通知贵方:请贵方立即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款,或者向管理人提供实缴出资凭证,前述出资款请支付至以下管理人账户:

账户名称:北京国信中企创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号:0200048439200452077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郊亭支行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和管理人联系。管理人联系方式为:李律师(联系电话为158 1033 9665,173 5287 1662,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层,联系邮箱:HW.GXZQ@haiwen-law.com。

特此通知。

北京国信中企创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附件:

1.(2025)京0113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2025)京0113破7号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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