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玖泰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北京玖泰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公开时间:2026-01-05 公 开 人:北京玖泰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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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玖泰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北京玖泰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2025)京011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玖泰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泰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5年10月17日作出(2025)京01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北京玖泰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

现管理人通知各位债权人于2026年1月12日上午11:00以书面会议的形式召开玖泰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因该次会议仅对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结果进行核查,现一并发放会议资料:

 

北京玖泰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债权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2025)京011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玖泰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泰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5年10月17日作出(2025)京01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北京玖泰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

1.已确认债权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28家债权人的1笔税款债权500.00元,27笔普通债权342,603.76元,1笔劣后债权15,000.00元。

2.债权审查标准

一、申报债权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证据。根据《破产法》第49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凡证据不足,债务人财务记录没有记载的,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 

二、申报债权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合法、有效的申报。 

三、根据《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职工债权,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述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再次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前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没有时效中止、中断证据的,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192条规定,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原则上,对于执行时效和担保期间的审查标准也将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五、债权申报中包括利息部分的,其利息计算到破产申请受理日为止,其后不应再有任何孳息,这是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申报的债权涉及外汇结算的,根据《会计法》第11条、《企业会计准则19号-外币折算》第9条、第10条规定,结算汇率以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破产案件受理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利息的计算自起息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破产申请受理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不予确认。若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应于支持;对自2020年8月20日到破产受理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2020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六、申报债权有生效且未丧失强制执行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支持的,依照相关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法律文书未提及的部分不予计算。 

七、申报人申报利息但未提出明确数额的,管理人有权要求补充申报和补充提供明确、具体的证明文件,亦有权按其生效法律文书(明显违背法律原则和司法解释的除外)认可的合法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八、出于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维护破产管理秩序、不降低破产管理效率的考虑,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凡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交证据的,债权人应按期及时提交,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延迟举证的,债权人应承担审查和确认的费用(该类费用按审查、确定逾期申报债权的收费标准执行)。 

九、申报人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申报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的,予以审查,但应承担审查和确认的费用。 

十、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根据《破产法》第56条规定,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十一、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根据《破产法》第56条规定,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3.补充债权申报、审查结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有4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0,296.46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4家债权人的4笔普通债权30,121.00元,不予确认债权175.46元。

此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田万岭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经管理人复核,确认其普通债权21,500.00元。该复核结果请债权人会议一并核查。

截止本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审查确认玖泰公司债权情况为:确认32家债权人的1笔税款债权500.00元,31笔普通债权376,224.76元,1笔劣后债权15,000.00元。

4.债权核查程序

管理人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之规定,将管理人补充审查确认的债权情况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五日内(2026年1月1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2026年1月28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明确表明无异议,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仲裁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数额无异议。

特此报告。

附:补充债权明细表(单位:元)

序号 债权人 申报债权 确认普通债权 不予确认债权


1 刘莎 5,320.00 5,320.00


2 四川大虫影视有限公司 5,600.00 5,600.00


3 陆兵 11,403.00 11,403.00


4 牛邻 7,973.46 7,798.00 175.46


合计 30,296.46 30,121.00 175.46



 

北京玖泰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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