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合富辉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债务人及有关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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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6-09 公 开 人:苏州合富辉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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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6 年5 月15 日根据杨鑫瑜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合富辉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为苏州合富辉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本院定于2026 年7 月20 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以现场或书面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方式、场所由管理人提前三天通知,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联系人:许扬帆,联系方式:18921300337

附件

债务人通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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