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债权申报公告

关于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6-02-12 公 开 人: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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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2-1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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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

  

(2026)16211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2026)川16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将本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作出(2026)川1621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瑾瑕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担任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黄佳。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4月20日前向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讯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朝阳大道三段2号1幢1501号-1520号;邮政编码:638019;联系人:黎镜18884690605、宋悦玥15223091460、黄佳1388028681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430 15时00分在本院第审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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