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团鸿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

南通团鸿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6-04-02 公 开 人: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54次
  • 打印

南通团鸿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通知

(2026)团鸿破管字第1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南通团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鸿公司”或“债务人”)的申请,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2026)苏06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团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2026)苏06破2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破产管理人。

为确保债权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债权申报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应于2026年5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下午2时;

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246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六号法庭;

会议要求: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3、若贵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与债务人未结清的合法债权,或者认为已与债务人结清债权债务的,可直接忽略本通知,打扰之处,敬请谅解。

二、申报债权应提供下列材料:

1、《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证据清单》、《债权人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及受偿账户确认书》原件各一份(需加盖债权人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由本人签名并捺指印,文本格式附后)。

2、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但不限于:

①相关合同、协议、借据、欠条等;

②相关票据、划账单、转款凭证、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③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等文件,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质押登记证明等;

④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包括已审理完毕或正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裁决、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

⑤如债权涉及利息计算的,应提交关于利息计算方法及过程的书面说明;

⑥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⑦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的其他材料。

注:请事先复印好申报债权相关证据材料;申报债权时,债权人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法人等机构债权人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在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全套证据加盖骑缝章,自然人债权人由本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每一页上签名或在全套证据骑缝处签名】,管理人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给债权人。

申报人应当以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申报,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3、申报人主体资格材料一份

①申报人为公司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a.申报人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文本格式附后);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②申报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申报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需本人签名并捺指印);

③申报人委托代理人的,除提供①或②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文本格式附后)原件一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一份(代理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申报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关系证明材料若为户口本、结婚证等,需提供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书以及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和确认文书。申报人不得编造虚假债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报债权的方式

1、现场申报

请尽量采取邮寄申报,如需现场申报,务请提前与管理人联系,由管理人具体安排。

申报人应当遵守申报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申报时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自行准备原件和复印件,并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与管理人核对,未能提供证据原件的,其申报的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

现场申报债权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新世纪大道198号财富中心17层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欣,13801480405;俞锦程,18061957382;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9点30分-11点30分,下午2点-5点,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恕不接待,若有特殊情况请提前联系。

2、邮寄申报

请邮递至“收件单位: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张欣,13801480405;俞锦程,18061957382;收件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新世纪大道198号财富中心17层”,请在信封或邮递单注明“破产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材料。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材料的,其申报的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

特别提示:为避免邮寄中发生的遗失,可将债权申报材料电子扫描版同步发至债权申报专用信箱:15214361934@163.com。【管理人以收到的纸质申报材料为准】

五、其他

1、本《债权申报通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债权申报登记也不构成确权,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重新有效的确认。

2、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南通团鸿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特别提示:可扫描二维码添加管理人微信“清心律所破产专项团队”,对应手机号15716286931(需备注:团鸿公司债权人某某):

 

 

 

 

 

 



 

附:债权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模板


 

附件

债权申报通知及申报材料(债权人填写)_团鸿.docx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