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移交江门市逸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印章、证照及财务资料的公告

关于要求移交江门市逸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印章、证照及财务资料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4-14 公 开 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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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12月13日作出(2025)粤070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门市逸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5)粤0703破10号。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依法指定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担任江门市逸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负有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然而,自被指定为管理人以来,虽经本管理人多方联系并催告,江门市逸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至今未向本管理人移交该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全部印章,亦未移交公司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合同文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等重要文件资料。现原公司经营场地已被业权人收回,原法定代表人亦已依法涤除其登记信息,导致本管理人客观上无法通过原经营场所或原管理人员完成接管。前述情形已严重妨碍本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推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现本管理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特此公告要求:任何持有江门市逸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全部印章,以及营业执照正本、副本、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合同文书等公司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主动与本管理人联系,并将上述全部资料完整移交至本管理人处。移交时应确保资料真实、完整,不得隐匿、伪造、销毁或拒绝移交。

如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仍未收到上述资料的移交,本管理人将依法认定该等印章、证照及财务资料已遗失,并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即2025年12月13日)起,宣告江门市逸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全部印章作废,以及营业执照正本、副本、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合同文书等全部资料遗失。自该日起,任何以该公司名义使用上述印章、证照或依据遗失资料所进行的行为,均非本公司及本管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及本管理人均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敬请社会公众、各金融机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办理涉及江门市逸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切事务时,审慎核查其印章、证照及资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以本管理人后续依法申请刻制备案的管理人印章及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为准。对于继续接受或认可已作废印章、证照的行为,本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四号摩根国际商业一栋1607-1610

联系人:陈剑峰律师、吕玉玲律师

联系电话:15322661028、13428283230

邮编:529000

特此公告。

 

 

江门市逸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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