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清算程序裁定

终结清算程序裁定

公开时间:2026-03-23 公 开 人: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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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强清11号

申请人:郑州市银信达钱币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张虹。

2025年10月30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对郑州市银信达钱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5年12月4日,本院裁定受理银信达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2月9日依法成立银信达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指定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负责人为张虹。

本院查明:银信达公司于1999年10月15日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营业期限为1999年10月15日至2009年10月16日。股东周华、牛铭、马磊、范菊、赵群、夏玲、邵柏屏、李大会、马宝军、石歆、周黎明、孙秀珍、赵遂群、白亚松、王颖、石笑东。银信达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26年3月16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郑州市银信达钱币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及《申请书》,称清算组成立后经依法履职调查,银信达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注册地无实际经营场所,登记联系方式失效。银信达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固定资产;银行账户处于久悬状态,无可用资金;未办理社保登记、税务登记及公积金相关业务;无对外投资及对外债权;无知识产权、特许权、租赁权等其他财产权益。清算组未接管到银信达公司财务账册、印章、证书等资料。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且清算组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刊登公告向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相关法律责任后,仍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银信达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本案中,银信达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无法接管银信达公司财务账册、印章、证书等资料,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清算,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郑州市银信达钱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郑州市银信达钱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审审判判判长员员

邢彦堂

刘颖超

刘贺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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