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报告

强制清算报告

公开时间:2026-04-23 公 开 人:北京中友杭州新开元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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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友杭州新开元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强清案

清算报告

                                     

(2025)中友清字第00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于2025年8月20日依法受理北京中友杭州新开元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9月5日指定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为马望甝。

自接受指定以来,本清算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之规定,恪尽职守,忠实履行清算职责。现将清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中友公司基本情况

中友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28日,营业期限至2007年1月27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1号,法定代表人为吴京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已全部实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杭州新开元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新开元”)与中国友谊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各持股50%。经营范围:销售包装食品、酒、五金、交电、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玩具、装饰材料、塑料制品;零售烟;信息咨询(不含中介);组织展销;接受委托及劳务服务;中餐;销售饮料。

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中友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年度检验且未在补检截止日期前补办手续为由,作出京工商海处字(2007)第D63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中友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成立清算组、刻制清算组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接受贵院指定后,本清算组立即组建工作团队,成员包括马望甝、张悦等,并确定马望甝为负责人。清算组依法刻制了清算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开立了“北京中友杭州新开元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专用银行账户,并已向贵院完成备案手续。


三、接管工作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履行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在内的职责。为此,本清算组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联系股东

1.股东中国友谊集团公司:2025年9月12日,清算组向申请人友谊集团送达《接管通知》,告知其配合清算义务。清算组随后与友谊集团沟通,对方表示因中友公司已停业多年,目前不掌握该公司任何情况、资料及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2.股东杭州新开元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于2025年9月12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接管公告》,同年11月3日以EMS及电子邮件向股东杭州新开元发送《接管通知》。EMS因“查无此单位”被退回,邮件无回复,公示电话无法接通。经询友谊集团及法定代表人吴京京,均无法提供杭州新开元有效联系方式。截至报告日,清算组仍未与其取得联系。

(二)联系董监高

中友公司董监高详情如下:

1.吴京京董事长,2025年9月24日,清算组现场调查时与吴京京取得联系。

2.汤小兔 副董事长,总经理,清算组寄送的书面接管通知被退回,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亦未获回应,且未能获取有效联系方式。

3.胡方方 董事

4.金海萍 董事

5.王琪 董事

6.王红卫 董事

7.郭道信 董事

8.孙贵英 监事

9.呼长玲 监事

清算组经查询工商档案、询问中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京京及申请人友谊集团,均未能获取中友公司董监高联系方式。清算组于2025年9月12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接管公告》,明确告知中友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负有配合清算的法定义务,并阐明拒不配合接管的法律后果。随后,清算组向上述主体邮寄书面《接管通知》,但上述邮件均被退回。截至报告日,无人联系清算组。

(三)调查经营场所

2025年9月24日,清算组赴中友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1号)现场核查,该地址现有一家名叫“京杭新开元大酒店”的餐厅实际经营,营业执照主体为“北京京杭新开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杭新开元”)。

清算组在现场找到中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京京并对其进行了访谈,向他现场送达了《债务人通知书》。吴京京在访谈中作出如下说明:

1.公司经营与资产情况:中友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股东中国友谊集团公司,中友公司已停业近二十年,其本人无其他董监高联系方式,中友公司目前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因时间久远,其本人也不掌握中友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及文件资料,亦不清楚上述材料的存放位置。

2.经营场所变更历史:中友公司停业后从注册地址退租,该地址先后由北京时代新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开元”)、京杭新开元承租经营。时代新开元成立于2007年2月14日,初始股东为5名自然人;2020年12月16日,京杭新开元成为时代新开元的全资股东。2024年2月,吴京京持有京杭新开元5%股份,并任时代新开元董事,实际参与经营。两家公司股东与中友公司无重叠,吴京京仅于2024年起介入管理。

3.固定资产处置问题的回应:(1)中友公司主营业务为餐饮,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厨房设备、餐桌餐椅等,不存在其他资产。中友公司停业时其本人并未参与资产处置工作,且因时间已近二十年,对相关资产的去向及处置方式均不清楚;(2)中友公司退租后,原注册地址先后由时代新开元及京杭新开元承租经营。两家公司均与产权人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独立开展装修工程,并自行购置经营所需设备,与中友公司无任何资产承继关系;(3)由于餐饮行业的经营特点,厨房设备、餐桌餐椅等固定资产经近二十年使用已无继续利用价值,且现有承租方经营场所装修状态良好,设备均为新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证明现有经营场所并非中友公司原有资产;(4)中友公司停止经营时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不存在对外负债,目前该地址租赁关系正常,无欠租情形。

4.知识产权情况说明:清算组在访谈中询问“新开元”是否属于中友公司的知识产权,吴京京表示“新开元”的商标原属于中友公司股东杭州新开元,并非中友公司资产。后清算组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中友公司名下不存在任何商标,商标“新开元”原归属于其股东杭州新开元,该商标目前已无效。

综上所述,截至本报告日,清算组未能接管到中友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或资料。


四、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

(一)现有股东情况

目前,中友公司股东为友谊集团(持股50%,状态存续)与杭州新开元(持股50%,状态存续)。

(二)历史沿革

1.1997年1月28日,中国友谊集团公司持有中友公司60%股权,广东省烧鹅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友公司40%股权;

2.2001年7月3日,中国友谊集团公司、广东省烧鹅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杭州新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出资转让协议》,约定由杭州新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受让中国友谊集团公司持有的10%股权及广东省烧鹅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40%股权,受让完成后,中友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中国友谊集团公司持股50%,杭州新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持股50%,广东省烧鹅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出中友公司。中友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完成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三)股东出资情况

中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清算组查阅北京航峰会计师事务所于1997年1月6日出具的(97)航会验字第005号《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中国友谊集团公司已于1997年1月2日将认缴出资款60万元存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月坛分理处开设的2616047号帐户;原股东广东省烧鹅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1996年12月31日将40万元认缴出资款存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月坛分理处开设的2616048号帐户。至此,未发现股东存在未缴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四)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日,中友公司不存在对外投资,无分支机构。


五、债权通知和申报情况

贵院于2025年9月8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申报期内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通过公开渠道(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及与法定代表人吴京京核实,暂未发现中友公司存在已知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及执行案件,亦未发现其他潜在债权人。


六、税务情况

经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破产(强制清算)信息查询窗口查询并向国家税务总局邮寄送达债权申报通知,税务机关反馈未查询到中友公司存在欠缴税款及税收行政处罚记录。截至报告日,税务机关未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七、职工及社保、公积金情况

经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查询,中友公司不存在工伤、失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欠缴记录,亦无公积金缴存人员。清算组未发现存在职工债权,亦未收到职工债权申报。


八、资产情况

1. 应收账款:中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京京表示,中友公司对外不存在应收账款。因清算组未能接管中友公司财务账册及合同等资料,且未查询到相关涉诉信息,无法核实是否存在应收账款。

2. 机动车:经查,中友公司名下登记有一辆金杯牌汽车(车辆识别号:LSYHN7AFX4K028169),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无抵押登记。法定代表人吴京京称不清楚该车辆下落及具体情况。清算组未能接管该车辆,无法处置。

3. 不动产:经查,中友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房屋交易信息。

4. 银行账户:清算组前往工商档案所记载的银行开户行查询银行账户信息,中友公司名下共1个银行账户(交通银行北京定慧寺支行,账号为110060544018002222682),余额为0元。


九、清算费用及报酬

截至目前,清算组已发生刻制印章、交通等必要清算费用共计人民币600元。


十、终结清算程序

经与本案申请人中国友谊集团公司沟通,该公司确认:同意将其预交至贵院的3万元强制清算费用用于支付本案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认可本清算报告;同意终结中友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鉴于中友公司已无任何资产,亦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及税费的情况,股东出资均已实缴到位,且清算组未能接管到该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现清算组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36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确认本清算报告,并裁定终结中友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十一、后续工作安排

1.申请贵院确认清算报告并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2.待收到终结裁定后,依法办理中友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

 

以上为中友公司强制清算报告,若中友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清算报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清算组递交书面异议材料并附佐证资料。异议期限届满且未收到异议材料的,清算组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办理中友公司的税务及工商注销登记。


特此报告。


北京中友杭州新开元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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