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缴纳未缴出资的通知

关于限期缴纳未缴出资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6-01-23 公 开 人:北京以诺视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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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以诺视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以诺视景数字艺术有限公司、北京巴克小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2025)京0108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以诺视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诺视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京0108破申2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以诺视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负责开展各项破产工作。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核查以诺视景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记载内容以及管理人通过公开途径查询结果,以诺视景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0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发起设立股东为易骁、刘云龙,分别认缴出资额为160万元(持股比例80%)、40万元(持股比例20%),认缴出资时间为2006年3月17日。2016年8月14日,易骁将其全部持有的以诺视景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刘云川;刘云龙将其全部持有的以诺视景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谢景,转让完成后股东变更为刘云川、谢景,认缴出资时间为2016年8月14日。2016年10月8日,刘云川、谢景分别将其全部持有的以诺视景公司80%、20%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以诺视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股东变更为北京以诺视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2017年6月25日,北京以诺视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做出股东决定,向以诺视景公司增资1800万元,以诺视景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2018年4月1日,北京以诺视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将其全部持有的以诺视景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以诺视景数字艺术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股东变更为北京以诺视景数字艺术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时间为2018年4月1日。2024年4月11日,北京以诺视景数字艺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以诺视景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北京巴克小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股东变更为北京以诺视景数字艺术有限公司、北京巴克小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时间为2018年4月1日、2024年4月10日。另,根据(2024)京0108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2024)京0108民初34973号《民事判决书》,海淀法院认定北京以诺视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200万元知识产权出资未满足法律规定的出资程序,且与公司章程约定的货币出资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规定:“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基于上述情况,贵方尚有200万元出资款未缴纳。为维护以诺视景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现特通知贵方,请贵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与管理人取得联系,并向以诺视景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未缴出资款(转账前请与管理人确定账号信息)。

特此通知。

北京以诺视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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