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健威海洋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海南健威海洋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19 公 开 人: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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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琼 01 强清 10 号

         2025 年 8 月 22 日,本院作出(2025)琼 01 清申 9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南健威海洋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海南健威医药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指定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为海南健威医药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清算组。

海南健威医药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6年 5 月 14 日前, 向海南健威医药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清算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滨江路 88 号枫丹白露 B 区东大门二楼;联系人:王贤孝律师, 电话:18752445099,冯 苏 杭 律 师 , 电 话 : 18951375560 , 电 子 邮箱:2179198218@qq.com)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南健威医药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南健威医药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09:00 于本院破产法庭(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 68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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