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关于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5-12-30 公 开 人:武汉佳烽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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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佳烽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2025)佳烽破管字第10号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2日,武汉佳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烽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和解协议书》,各方均同意终结佳烽公司破产清算程序。2025年5月21日,贵院依管理人的申请作出(2025)鄂0103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佳烽公司的破产程序,截止本报告日,管理人职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和解协议履行及破产费用清偿情况

2025年5月18日,佳烽公司股东许明烽向管理人账户转账84,600.00元,股东应付和解资金已全部支付到位。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管理人已于2025年6月11日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清偿金额分别向6位债权人分配和解资金。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执行职务情况

1、2025年6月23日,管理人已按《和解协议书》之约定解除佳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佳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5年7月29日,管理人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办理了佳烽公司的税务注销手续。

3、2025年8月6日,管理人前往武汉市江汉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了佳烽公司的企业注销手续。

4、2025年9月9日,管理人前往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医疗保障局办理了佳烽公司的社保、医保注销。

三、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日,佳烽公司无未决诉讼或仲裁程序。

四、档案保管情况

前期管理人未从债务人处接管到印章、证照及财务资料等,本案的债权申报资料、破产程序中形成的管理人工作底稿原件及电子档案由管理人保管。

五、其他

1、佳烽公司公积金未开户;

2、佳烽公司海关未开户;

3、佳烽公司无对外股权投资及分支机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管理人依法终止执行职务。

此致

 

武汉佳烽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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